《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第四条第一款第6小点就明确指出了支付手续费和视同买断方式这两种委托代销商品的方法,可以说这是一种列举法来说明委托代销商品只能采取其中一种方式。相关文件如下: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一)下列商品销售,实质上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收入: 1.办妥托收手续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对于订货销售,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6.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