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龙城陶瓷厂超出期限发货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为当青花陶瓷贸易有限公司在供货合同中出现经营信誉问题。作为发货人有理由相信自己的货款有收不回来的风险,随即要求对方提出担保,且作为合同另一方也同意并作出担保。故龙城陶瓷厂的行为不构成违约。2)周某与郑某不能以龙城陶瓷厂先行违约为由拒绝担保责任。因为龙城陶瓷厂的行为不构成违约。3)从《担保法》来看,在本案中应该是在被担保人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方可执行担保人4)如青花瓷贸易有限公司只执行5万的情况下,郑某应当和周某一起对剩下的15万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因为各承担10万的担保是口头约定,且在书面合同中没有注明。故其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