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套期是对现金流动性风险的套期,即规避的是未来现金流量风险。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如浮动利率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未来利息支付)、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如预期的购买或出售)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2006年2月A银行与B银行进行利率互换为例。假设,该利率互换交易的名义本金为50亿元、期限10年,B支付固定利率2.95%、A银行支付浮动利率(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目前是2.25%)。
从B来说,通过收入浮动利率,与客户存款产生的负债成本相匹配,降低了利率风险,形成对客户存款利息支出的现金流量套期。
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下,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往往不能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运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为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和期货市场发展,2015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出台让实体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有了可操作的制度依据,对于真正入市做套期业务的企业来说,暂行规定为企业规避制度风险做了套期保值。
《暂行规定》从企业在实务经营中的风险管理活动出发,拓宽了合格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例如,当企业采购的铜线根据沪铜期货基准价格加上加工费进行定价时,企业通常利用沪铜期货管理沪铜基准价格的波动风险;
类似地,当企业通过分析认为航空煤油依据其主要原材料,即原油的基准价格进行定价时,通常也会使用原油期货对冲所采购的航空煤油中原油成分的价格波动风险,这便是“风险成分套期法”。
对于风险成分的套期,企业仅仅需要考虑风险成分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否和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抵销,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贴合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并提高套期有效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流量套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日报--套期保值新规避免三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