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各多拿24箱,则这24*3=72(箱),应该是四人均分的. 72÷4=18(箱),也就是说:王老板少拿了18箱,应拿回18箱的钱. 所以一共应给王老板:128*18=2304(元)
不知道你想问什么,这个确实有虚增收入的嫌疑
第二笔分录明显错误啊,建议你在好好看看题,如果没有原始凭证那就直接红字冲销分录
1、B企业破产清算是在2008年发生,并非被审计单位2007年会计年度的事项,故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由于金额占全部应收款比例较大,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提醒使用者注意。2、不恰当,根据准则,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实际确认收入=500*60%=300万元,确认成本=(240+100)*60%=204万元,其他略。
因为记账凭证均无任何原始凭证,那么说明销售是虚构的,那么更正时就需要将上面所作分录冲回。并且没有在账中记录也是不可以的。处理意见如下:(1)将多计的销售收入冲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0 贷:应收账款 9000000(2)您的这个分录,借贷不相等,没有办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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