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在出纳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钱账分管原则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
例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账人员记账。
扩展资料:
会计兼职出纳违背了会计法。根据《会计法》的限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花费、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原由如下:
1、一个会计工作人员既管钱款,又管复核,容易作假,所以予以禁止。
2、一个会计人员既管理钱款,又保管会计档案,容易在钱款上干了手脚之后再利用管理会计档案的机会掩盖自己的做法,所以予以禁止。
3、一个单位的收入、支出、花费、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发生现钱往来的根据,由出纳人员兼任,很容易监守自盗,所以予以禁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纳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