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单位的会计离职,原来的账本、账册必须进行移交,这不是会计个人的私人财产。移交的具体内容和手续,可以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止的相关规定执行。 至于科目余额,如果不是年度结账,则单位应该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本账册的,不是重新建账的。如果恰好是年度结账后移交,则使用上年度的期末余额重新开始做新的年度账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