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的黄金按商品销售收入,回收的黄金按购入商品处理
给您举个例子,您试着理解一下。金店进行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活动,旧首饰作价3000元,新首饰零售价为5000元,实际收现金2000元,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以实际收取的价款为基础来计税。销售时:借:库存商品 3000库存现金 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709.4(3000+2000-290.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2000/(1+17%)×17%]计提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5.47[2000/(1+17%)×0.05]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5.47
增值税按全价交,消费税按差价交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1)销售时借:库存商品(或“在途物资”)——按旧首饰的作价记账库存现金——实际收取的含税价格贷:主营业务收入——倒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17%(2)计提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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