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违约金属于税法规定应该记入收入的价外费用,《增值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作出明确的解释: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补充:《营业税条例》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 )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 )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 )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 ) 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 )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 )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对于所有的税种的计税依据的确定应该是一致的。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面两个回答都不对,看仔细了是基建会计,应该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直接冲减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另一种是作基建收入,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应交基建收入--XX工程---违约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