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