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 1月21日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计6章31条,对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会计机构和人员的法规,包括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职责、技术职称、任免和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78)、《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0)、《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1981)等。会计业务法规,包括对会计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具体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等。这类法规,按照专业的不同,又可分为:①预算会计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3)等②企业会计法规,包括企业通用的和各行业专用的会计业务法规。前者如《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1955);后者又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铁道、交通、邮电、施工等企业的会计制度。③建设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3)。④农业生产队会计法规。如《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制度》(1978)。⑤金融机构会计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营和对外经营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等。 税务基本法规:物权法、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资源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审计法规:审计法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