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杨杨远远
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尽职是指做好职责范围内应做的事。下面有我整理的尽职调查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篇一:关于某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有限公司: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并以<委托合同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范围)。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w公司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w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1、w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
4、w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5、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根据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一、w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略)
2、w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详情见附件三:w公司变更详细)
3、w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二、w公司隐名投资风险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尽职调查报告。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
(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3) 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尽职调查报告。
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政府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zhèng fǔ 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2)中国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w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w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4) 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与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法人)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w公司目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一旦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w公司的控制权;
(5)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常常会向隐名股东(外商)提出种种要求,从而产生争议。
三、关于w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实现对w公司的并购、增资,增资之后,w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行业实行准入制,因此w公司一些经营范围难以保留。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的经验,变更后的w公司的经营范围将表述为:从事……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内批发及相关配套业务。
四、w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概述
w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原则上执行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未根据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中国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议的制度,而财务管理规定是一种内控制度或称管理制度。
由于w公司没有具体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会计政策无法确定(目前实际由财务人员根据经验或习惯确定),既不利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导致w公司会计业务处理的随意性。
我们建议w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2、w公司的会计政策
(1)执行中国<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根据w公司的规模,可以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w公司目前实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xx月31日;
(3)记账本位币及外币核算方法: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币账户余额未按期末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调整,相关汇兑损益待外币实际支付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调整。
我们认为,外币账户未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没有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既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还将导致会计利润核算的不真实。
我们建议w公司依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时对各外币账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实际取得价格)为计价原则。
(5)存货核算原则及计价方法:
①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②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③存货的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点制,即按照账面数据与实际盘点数据结合确认的方法。
(6)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方法以及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取得成本计价,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
(7)收入确认原则:
①销售商品:公司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转移给买方;
②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③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风险提示:w公司实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上述原则有差异,具体详见本报告的税务风险调查部分。
五、w公司财务状况调查(截止20xx年10月底)
1、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所属日期:20xx年10月31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2)损益表(所属期间:20xx年1-10月;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3)会计报表提示:
(略)
2、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略)
六、税务风险
1、w公司存在由于延迟确认销售收入而引起的税务风险,违反了中国现行增zhí shuì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规;
(1)w公司目前的销售收入核算业务中,当月销售发出的货物,
①20xx年9月份之前,该月全部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zhí shuì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②20xx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货物销售业务,该月25日以后的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zhí shuì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第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第38条的有关规定,增zhí shu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w公司该类业务目前没有书面合同)(见本报告四、w公司的合同风险条款解释),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我们认为,依照上述税务法规,w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属于延迟确认,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即延迟申报纳税);
2、除上述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税务风险。
七、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
1、本尽职调查报告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据本案的特殊性进行的调查工作。因此,我们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不可能穷尽w公司目前的或有风险,存在着可能对或有风险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请贵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涉及法律、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我们虽有中国执业律师参与本案并负责调查,但与会计事务所全面的审计、评估和多位注册会计师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是不同的。对于一些问题例如财务报表的调整、公司整体估值等,是资产评估与审计师的责任,本报告并未涉及。
3、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所有附件内容与本报告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单独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尽职调查报告是依据贵司与我们签订的<务委托合同书>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尽职调查报告除委托人为受让w公司股权或对w公司增资作参考之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20xx年11月18日
[篇二:风险投资尽职调查内容]
一、团队情况尽职调查
在vc投资中团队是最重要的,vc需要了解了团队成员的方方面面,包括团队成员的经历、学历、背景以及各位创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组织结构图;
2、董事会、管理团队、技术团队简介;
3、管理/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4、企业劳动力统计。
二、业务情况尽职调查
业务的尽职调查是个广泛的主题,主要包括业务能否规模化、能否持久、企业内部治理,管理流程、业务量化的指标。
1、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2、对管理层及关键人员的激励机制;
3、是否与掌握关键技术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4、是否与相关员工签订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
5、员工报酬结构。
三、市场情况尽职调查
创业者商业计划书中的那些关于市场的分析和预测,仅仅是参考。vc会独立地对市场进行尽职调查,vc的市场分析工作是由专业人士来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产品生命周期(成长期、稳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发展趋势;
2、目标产品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分析(自然更换、系统升级、扩大应用等);
3、核心竞争力构成(技术、品牌、市场份额、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等);
4、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
5、主要客户构成及其在销售额中的比例。
四、技术情况尽职调查
1、核心技术名称、所有权人、来源方式、其他说明;
2、公司参与制订产品或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检测标准情况;
3、公司已往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行业内技术权威对企业的技术情况的评价;
4、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明细;
5、计划再投入的开发资金量及用途。
五、财务情况尽职调查
财务的尽职调查,可能要算是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它分为两大块:过去的财务数据和未来的财务预测。
1、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往年经审计年报,最近一期月报);
2、分产品/地区销售、成本、利润情况;
3、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说明和资质;
4、对造成财务报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因素的说明。
六、法务情况尽职调查
提供公司总部、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员工合约、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商标备案、诉讼记录等等。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合同;
4、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5、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管理、监督并服务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行业监管职能在日常工作中显得尤为突出。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行业监管体系在不少地方协会特别是地市级基层协会尚未建立,或者尚待完善。本文试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协会的行业监管体系进行探讨,并就行业监管体系的运作谈谈我们的构想。一、业务监管体系的职能就总体而言,协会的业务监管职能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涉及监管内容的方面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具体划分为检查、咨询、保护和惩戒等几个方面。(一)检查职能检查的目的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并凭借检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保护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具有其他过错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按照检查要求主体的不同和检查是否具有特定目的划分,可分为日常检查和调查两类:1.日常检查,具体可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经常性的检查与临时性检查、联查、互查等。2.调查,又称专案调查,主要指协会收到举报或投诉,需要对某事务所的某项具体业务展开调查,或者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受到不当的民事或刑事处罚,请求协会为其行使抗辩权而展开调查。协会应形成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通过计算机网络掌握事务所的各种情况,及时组织专案调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二)咨询职能随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业务逐步拓展和日益复杂,协会的咨询职能将日益显现其重要性。目前因执行质量事故而导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陷于被动甚至被推上被告席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属于执业人员业务能力所限或对法规、准则理解的偏差,导致技术处理上的失误。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协会的鉴定表态成为一种主动的需求,希望协会能够通过行业监管体系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这就为协会监管咨询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三)保护职能依法保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不但是监管体系的一项职能,也是协会的一种责任,这一点目前显得尤为迫切。近几年来,不少事务所成为代偿代赔的诉讼目标,只要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或审计报告有所谓不实之处,不论造成不实的过错责任是否在注册会计师,也不论造成的损失与事务所报告之间有无必然因果关系,更不论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期,事务所往往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且此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权威机构,应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不公正待遇仗义执言,这样会比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己抗辩的收效大得多。(四)惩戒职能惩戒,是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且形成危害后果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以促进其改正错误、遵守职业道德和提高执业质量,并使其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引以为戒。协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应与惩戒处罚结合起来,只检查不处理不算监管,也达不到监管的目的。目前,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分为三个类型:1.协会处罚,指协会按照章程和行业规则、规范的规定,以协会名义实施的处罚,如通报批评、停止会籍等;2.由财政部门依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规定》等,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行政处罚,如暂停执业、撤销事务所等;3.由司法机关依据《民法通则》、《刑法》等规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所实施的处罚,包括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二、行业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作完善的监管机构和过硬的监管队伍是搞好业务监管工作的可靠保证。根据协会监管工作的职能,参照司法体系的相关做法,笔者认为应在协会监管体系下分别建立调查、鉴定和惩戒三个专业委员会。(一)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可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抽调在大、中型事务所工作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为委员会的成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类,必要时可临时向律师和政府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咨询。调查委员会组织审议、讨论专案调查组的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时,应通知所有委员出席;组织调查听证会时,除应通知一定数量的委员出席外,还应通知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列席听证,接受质询。调查委员会通过调查并审议通过的调查报告,应连同其他调查材料装订成卷宗,以书面形式移送鉴定委员会。移送鉴定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应与有关当事人(包括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见面并征求意见。调查委员会对立案事项经调查确认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处罚时,应以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形式,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调查材料不再移送鉴定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对鉴定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鉴定结论或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书面抗辩或抗诉。(二)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同样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组建,除抽调业务熟练、为人正直的资深注册会计师,还应聘请对注册会计师事业热心、具有一定权威的律师兼任委员或担任法律顾问。当鉴定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查确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将专案卷宗退回调查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鉴定委员会经审查鉴定,认定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并需要给予处罚(包括通报批评,下同)的,应将鉴定结论与所附卷宗一并移送惩戒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经审查鉴定,确认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案件中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罚的,应将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报协会批准撤销案件,鉴定材料不再移送惩戒委员会。经审查认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并无过错,而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致使执业人员对具体被审验事项判断错误,鉴定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有关投诉人。鉴定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调查委员会抗辩或抗诉的案件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另外组织人员审查材料,重新作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接到基层协会鉴定委员会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请求对具体业务事项进行鉴定的,经协会监管部同意,可以受理并给予鉴定,但送审的基层协会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以咨询意见书面形式出具。鉴定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抗辩或抗诉。鉴定委员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其处罚不当的案件,经调查委员会调查和本委员会鉴定后,如果认为处罚的确有错,应当向实施处罚的法院等部门提出抗辩或提出其他形式的书面交涉。(三)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亦应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组建,该委员会主任可由监管部主任或协会正、副秘书长兼任,同时约请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惩戒委员会对鉴定委员会移送的鉴定结论及所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鉴定结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和准则不当的,可以退回材料,要求调查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作补充调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决定对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的,文件印发前应与被处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见面,充分征求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必要时,惩戒委员会也可以组织听证会,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出席听证会并可以为自己的过错进行申辩。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决定不对受审查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的,应将审议意见报协会监管部批准;惩戒委员会对经审议决定不处罚的案件和经审议决定不改变以前已作处罚决定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当事人对协会实施的或协会参与实施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协会监管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协会申诉,协会监管部认为需要重新调查、鉴定和复议处理的,或上级协会指定复查复议的,应当照办,其程序与以上相同。惩戒委员会议事规则应与以上两委员会相同。三、业务监管体系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一)调查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调查委员会负责对协会监管部受理立案的案件组织专案调查,并参与组织对所属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日常检查。2.调查委员会组织专案调查的案件应包括:(1)事务所的客户或第三人就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向协会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的举报或投诉;(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向协会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3)协会监管部交办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处罚不当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案件;(4)协会监管部交办的财政、审计、法院等有关部门转来要求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进行处罚需要调查的案件;(5)协会参与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而需要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的案件;(6)协会监管部从其他渠道获得信息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3.调查委员会专案调查的内容应包括:(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具体业务时,是否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等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2)引发立案调查的审计、验资等被审验事项的实际情况如何?(3)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事项所发表的审验意见或所出具的证明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被审验事项的实际情况?所作结论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4.调查委员会对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在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中就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具体职务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性质、程度以及危害后果发表意见。5.调查委员会应关注已调查案件的鉴定及处理情况,调查委员会认为移送案件鉴定或处理不当的,有权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抗辩或抗诉。6.调查委员会应对鉴定委员会、惩戒委员会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案件或事项实施调查,并及时将新的调查材料及修正后结论移送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专业委员会。(二)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调查委员会移送的调查终结的案件,并就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及过错的性质和程度进行鉴定,也可以对被审查案件本身涉及的事项的质和量进行鉴定。2.鉴定委员会鉴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包括程序性过错和实质性过错,程序性过错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按执业道德规范及准则、实务公告的要求进行执业;实质性过错是指专业判断、适用法律法规及认定被审验事项的性质、数量的错误。3.鉴定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所属基层协会和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申请鉴定的案件或其他事项,有责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以委员会的名义发表鉴定意见。4.鉴定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查结论不当或依据不足,调查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5.鉴定委员会应关注已鉴定并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认为移送案件处理不当的,有权通过协会监管部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抗辩或抗诉。6.鉴定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提出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案件或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7.鉴定委员会对监管部交办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因协会鉴定不当导致错误处罚而要求重新鉴定的,监管部转来调查委员会的抗辩或抗诉的案件,以及依照《行政复议法》复议需要重新或作补充鉴定的案件,应在原鉴定人员以外组织专业人员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如果认为原调查材料反映的事实不清,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三)惩戒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惩戒委员会负责对鉴定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调查事实无误、鉴定结论正确但因处罚不当而需要撤销或改变已生效的处罚决定的,惩戒委员会可直接审议处理。2.处理决定包括不处罚和给予处罚两类。给予处罚还应按过错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他有关规定分为若干种具体处罚形式,如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3.惩戒委员会有权对调查报告及鉴定结论进行评价,认为需要时,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作补充调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4.惩戒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的调查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向本会提出的抗辩或抗诉,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提出抗辩或抗诉的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