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会计是指对政府预算资金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所实施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来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连续、系统、完整的反映和监督。
预算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原则、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
预算会计的组成体系
纵向体系是按照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域来划分的,我国政府预算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后者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横向体系是按各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划分建立的,主要由各级政府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税收征解会计、专业银行拨款会计共同组成。 ` 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分级与政府预算的分级是一致的。
政府预算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包括中央财政部设立的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各省财政厅设立的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市财政局设立的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县财政局设立的县财政总预算会计、乡财政所设立的乡财政总预算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