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规范体系主要包括:
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2、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3、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4、CPA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声明并实行回避;5、CPA不得兼营或兼任不相容的其他业务和职务;6、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7、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1、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规范;
2、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3、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6、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7、对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三、对客户的责任
1、CPA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2、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等。
四、对同行的责任
1、CPA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CPA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CPA,CPA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OR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