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看这笔款项的来源以及借走这笔款项的用途,另外,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借款手续。2.刑法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这条,乡政府会计符合该罪。3.如果挪用公款不符合上述刑法规定,那么,该乡政府会计肯定也违反了相关行政机关内部财务制度,信用社主任也违反了相应内部财务制度。补充回答:如果说都是用于公用,两个人判刑希望都不大,如果要判的话,如果乡政府领导不知道的话,乡政府会计判刑最重,信用社主任估计量不了多少。但有一个问题,信用社主任为什么要借这么钱,这个就得另案处理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