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还没有看到报道过你说的这种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下列规定的: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