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在企业开业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纳入开办费的范畴。其中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包括: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2.按照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