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股权转让可搜“捷税宝”——顾问一对一免费筹划,政府支持包落地!关于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方式这个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1,仅有股权转让合同,股东未出资,也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则视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没有履行合同,该受让方不具有股东地位。 2,如果有股权转让合同,并在股东名册上也记载了受让人名称和股权份额,或有股权证明,但未进行股权登记。此种情况下,该受让人的股东地位在公司内部应予以确认;对外则不具有股东地位。转让人可以起诉受让人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 3,如果有股权转让合同,并已经进行了股权登记。则该受让人的股东地位应予以确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第[2003]民二他字第4号答复)。主要理由是股权股权登记具备将公司股东向社会公示的意义,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方式中支付对价的定义。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应该支付对价。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方式,有一些简单的回答,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经济业务。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获得的是一种流通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确认支付对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其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只确认已实际发生的金额,其余损失则在行权日确认。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量。支付对价具体表现:①送股(缩股)用送出(减少)股份的投资成本(股份数×每股成本)加上按该比例应转销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之和计量;②付现用实际发生金额计量;③权证用申请发行的实际支出加行权日的行权价格与当日的收盘价的损失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