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是很清楚,自用用于什么项目?是集体使用还是个人使用?是用于与应税项目有关还是与应交纳增值税的项目无关?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如果说商场领用文具,属于应交纳增值税项目,应该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