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验资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一)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三)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验资工作进行干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形成审验意见,并出具验资报告,依法对所出具的报告负责。
要看情况:1、利润转增注册资本2、股东增加投资,存钱入银行进行验资
第一方面:建立公司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并将其纳入市政府行政电子监察系统,使公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验资行为规范化、透明化。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信息包括两大部分,一是验资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验资开户账号... 第二方面: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下同)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企业设立登记和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开立验资账户... 第三方面:各商业银行要严格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公司设立验资程序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2、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3、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4、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5、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酱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6、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验资资料;7、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8、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公司验资需提供的资料由于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审验范围等不同,所以验资需提供的资料也有差别。被审验单位应于验资前向我注册会计师咨询,注册会计师会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说明应提供的验资资料及如何取得有关资料,现将一般情况下验资需提供的资料列示如下。一、设立验资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帐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1、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2、与无形资产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5、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 16、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帐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提供(一)所列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下列资料: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三、新设合并企业验资,除提供(一)所列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协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除提供(一)所列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帐户开户证明,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五、变更验资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9、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0、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5、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19、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还应当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0、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取得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当取得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1、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资本公积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有者权益科目一增一减,提取盈余公积,所有者权益科目都是一增一减,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1、资本公积具体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关联交易差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等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而其它不可以转增资本。转增时按股东持股比例转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将盈余公积转为资本,以持股比例转,以转增后留存的此项公积不得小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你参考一下下面内容: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这一条规定了计提公积金的比例和可不再计提的最低比例要求。 《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从该条款看,股份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有25%的限制,但这只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对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类似明确的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公积金全部转增资本,并不违法。《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当于公司净资产。”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并没有比例限制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这一比例《公司法》并没有明确是转增前还是转增后,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辅导教材问题解答的规定,应当为转增后的注册资本。道理很简单,如果是转增前的25%,那么在转增后肯定不足新的注册资本的25%,而此时就违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所以只能理解为转增后的25%。
321 浏览 8 回答
272 浏览 5 回答
200 浏览 6 回答
95 浏览 3 回答
341 浏览 5 回答
311 浏览 3 回答
184 浏览 3 回答
115 浏览 3 回答
161 浏览 3 回答
115 浏览 7 回答
292 浏览
226 浏览
255 浏览
109 浏览
120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