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会计档案原则上是不可以外借的,但特殊情况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外借,原件不可以的(如果要,那就要对方出示相关文件,该文件一般为红头的),只能给复印件。
检察院反贪局可以依据职权调用相关单位的会计档案。反贪局相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可在被调查现场查阅、复制会计档案,如果需要将会计档案带离被调查单位的,需填写扣押清单交付被调查单位。
要反贪局出示工作证及相关借用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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