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都采用银行存款结算:1、购入原材料借:原材料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发出A材料进行加工借:委托加工材料-甲单位—A材料20000贷:原材料-A材料200003、收回A材料成品X,计加工费1500元借:库存商品——X 20000贷:委托加工材料——甲单位-A材料20000借:库存商品——X 1500贷:银行存款 1500(如果未付款,则贷:应付账款——甲单位)进入销售环节,结转销售成本和其他销售步骤一样。税收上看是属于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业务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税款(即1、购进业务借方无应交税金),应全额计成本,销售时,计税收入=全额收入/1.03,销项税额=计税收入*0.0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计税收入=全额收入/1.17,销项税额=计税收入*0.17,应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应交税金为贷方余额时,应交税,当余额在借方时,本期未抵扣完,不交税,余额结转下期抵扣。至于注意事项倒没什么,就是进项税发票需要到税务印证真伪,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必须印证,否则过期不予抵扣,销项发票开具红票必须到税务申请,不能随便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