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一、修改背景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立法体制机制建设。2008年,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了《规定》,其作为专门规范证券期货立法工作的部门规章,适应了资本市场立法工作量大、要求高、技术性强的特点,有力保障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规定》自发布至今已逾十年。为顺应新的时代要求,《立法法》《条例》已分别于2015、2018年进行了修改。此外,中国证监会在多年立法工作中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需要总结,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为此,有必要抓紧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对《规定》进行配套修改。二、修改思路此次修改主要坚持了以下三方面思路:一是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全面落实《条例》各项新要求,并结合资本市场特点对《规定》进行修改,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巩固有益做法,解决突出问题。三、修改的主要内容本次修改,除将原来的“起草与审查”一章分为“起草”和“审查”两章外,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在条文上,由原来的40条增至41条,主要修改28条,增加5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一是在实体方面,要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条)。二是在程序方面,规定制定规章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第5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经批准(第9条),临时补加规章立项,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第10条)。三是在与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性方面,强调规章的立改废应当服从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第33条、第34条)。(二)按照《条例》要求修改补充新的规定一是强调依法立法。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第4条)。二是突出民主立法。在立项阶段,规定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第8条、第9条)。在起草、审查阶段,要求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和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16条、第22条)。三是遵循科学立法。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上,规定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委务会议决定(第24条、第26条)。完善规章解释相关规定(第31条)。确立立法后评估制度(第35条)。(三)结合实践经验,改进我会立法程序机制一是规定各部门需要增加计划外规章项目的,应当补报立项手续(第10条)。二是将中国证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至规章层面(第18条)。三是明确法制机构在规章审查中的职责,起草部门报送审查后,由法制机构负责修改完善,并丰富了审查措施手段(第20至25条)。四是根据国办关于制定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确制定涉外规章应当向国务院报告(第5条)。四、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书面意见建议2份。总的来看,社会各界总体赞同我会本次对《规定》的修订,仅有1条意见针对本次修订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我会已予以采纳。另1条意见涉及金融人员的执业资格等问题,不属于《规定》调整范围的内容,因而未予采纳。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委务会议(以下简称委务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制定涉外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第六条中国证监会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公布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三)审查、修改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四)提请委务会审议规章草案;(五)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六)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七)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八)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第二章立项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