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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是影响到了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是。 根据《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够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和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而对于该种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计单位收取相应的资金利息,所以是影响独立性的。 第二种情况并不影响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根据《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如果存在影响注册会计师个人独立性的情形,应当将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而该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把受到损害的人员调离了审计小组所以是不影响独立性的。 第三种情况是影响独立性。 根据《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具体的审计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而对于该题目并没有将已经连续审计5年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调离,所以是影响到独立性。 第四种情况是影响独立性。 根据《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比如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的缩小审计范围。所以对于ABC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不再对V公司下属的2个重要的销售分公司进行审计,并以审计范围受限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影响独立性的。 第五种情况是影响独立性。 根据《职业道德准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兼任或兼营与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而对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审核和审计业务是属于不相容的业务。 第六种情况是不影响独立性。 根据《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顾客服务。则对于向V公司提出了会计政策选用和会计处理调整的建议,并协助其解决相关账户调整问题正是属于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范围内的。
台儿庄区农业银行后孟储蓄所原会计陈某某挪用公款案,陈在担任后孟储蓄所会计期间,通过吸收客户存款,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入账,截留客户资金90余万元,供他们搞赢利活动,最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还有台儿庄区闫埠矿原财务科科长兼会计提某某贪污案、台儿庄区泥沟镇计生办原出纳员周华贪污案、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农技站原会计刘某某贪污案、台儿庄区化肥厂原会计贾某某贪污案等等,他们大都在财务上采取收入不记账或者重复记账等手段,截留、侵吞公款,中饱私囊。另外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相勾结大肆侵吞国家资产的也不少见,例如,枣庄市造船厂原厂长蔡某某和该厂会计孙某合伙贪污案,他们相互勾结,随身携带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打着国有企业的旗号,大肆骗取银行信用,侵吞金融资产,供二人玩乐享受;台儿庄区农业发展银行行长赵某某、副行长孙某、魏某与本行会计科科长辛某相勾结,将我区粮食系统、棉花加工企业支付的上千万元利息,采取收入不记账或做假账的方法,将上千万元利息收入非法转出,用于违规购置(配置超标轿车)、私分、挥霍,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大量的这类案件告诉我们一个问题,财务人员及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犯罪已不可忽视,特别是二者相勾结的犯罪,其危害性更大、国有资产被侵吞的可能性更大。造纸厂成品纸仓库从1993年1月至1999年8月间,与账面核对发现亏损3000多吨,价值700余万元,究其原因就是财务部门和仓库部门从来不对账造成的,再加上仓库存保管员更换频繁,账目交接不清,材料入库单丢失严重,根本也对不上账。会计部门对工作没有责任心,单位领导人也不过问,丢失、偷卖等现象相当严重,结果致使3000多吨纸,价值700多万元白白流失了。700多万元在我们经济欠发达区,能办多少事,何况一个企业?账账相对,账实相符,在财务工作中,是最基本的工作,是财务人员、仓库存保管人员份内的日常工作,日常工作都干不好,谈何管理?创新?在实践中,企业管理松懈还会造成公款私存、挪用公款、侵吞存款利息、侵吞上级拨款、虚报冒领、私分公款等犯罪。
额,用闻名于世的安然是不是太土了?后面是银广厦的安然公司成立于1985年,早期主要从事天然气、石油传输等传统业务。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安然公司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其复杂而又高超的技巧使安然公司得到了金融创新巨擘的美称,并且成为美国MBA教材中案例而倍加赞赏。安然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成功地通过会计造假来维持公司不正当的利益。一、构造特殊目的实体(Speeial Purpose Entity,SPE)SPE是为了特定目的而构造的实体,是一种金融工具,企业可以通过它在不增加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情况下融入资金。安然公司为了能为他们高速的扩张筹措资金,利用SPE成功地进行表外筹资几十亿美元。但是在会计处理上,安然公司未将两个SPE的资产负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合并处理,但却将其利润包括在公司的业绩之内。美国会计法规规定,只要非关联方持有权益价值不低于SPE资产公允价值的3%,企业就可以不将其资产和负债纳入合并报表。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企业对SPE有实质的控制权和承担相应风险,就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事后安然公司自愿追溯调整有关SPE的会计处理看,安然公司显然钻了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空子。仅就这两个SPE,安然公司就通过合并报表高估利润5亿美元,少计负债25亿美元。二、构造复杂的公司体系进行关联交易安然公司创建子公司和合伙公司数量超过3000个。之所以创建这些公司是为了通过关联交易创造利润。媒体所披露的最典型的关联交易发生在 2001年第二季度,安然公司把北美3个燃气电站卖给了关联企业,市场估计此项交易比公允价值高出3亿至5亿美元。还将它的一家生产石油添加剂的工厂以 1.2亿美元的价格卖给另一个关联企业。而该工厂早在1999年被列为“损毁资产”,冲销金额达4.4亿美元。之所以创建这么多而复杂的公司体系,拉长控制链条,是为了通过关联交易自上而下传递风险,自下而上传递报酬,在信息的披露上把水搅混。三、将未来不确定的收益计入本期收益安然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许多是通过与能源和宽带有关的合约及其他衍生工具获取收益,而这些收益取决于对诸多不确定因素的预期。在IT业及通讯业持续下滑的情况下,安然只将合约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计入财务报表,并且未对相关假设予以充分披露。上述案例表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并不能改变公司本身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最终是要败露的。有趣的是,安然问题的败露与虚假信息的曝光相关联。请看2001年发生的事件:2月20日,《财富》杂志称安然公司为“巨大的密不透风”的公司,其公司债务在堆积,而华尔街仍被蒙在鼓里;10月16日,安然公司宣布第三季度亏损6.18亿美元;10月26日,安然公司向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通报了公司的问题;11月8日,安然公司承认自1997年以来虚报盈利约6亿美元;12月2日,公司股票价格从当年最高每股90美元降至每股26美分,下降99%,安然公司只能选择申请破产。如果说安然公司在投资决策方面犯了第一个错误的话,那么运用会计造假是犯了第二个错误。如果说在犯了第一个错误时,还有可能采取行动挽救公司命运的话,那么在犯了第二个错误后,错误的后果达到了极至,企业悲剧性的结局将很难避免。会计造假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使其获得暂时的成功,也可以使其永久身败名裂。安然公司可谓“成也会计,败也会计”。会计造假只能蒙骗一时,不能蒙骗一世。依靠会计造假发展企业无异于“饮鸩止渴”。这是会计造假者应该谨记的。过程---------弥天大谎——中国安然事件银广夏公司全称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银广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银广夏公司,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专家意见认为,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为“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所宣称的数量;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二)疑点(1)利润率高达46%(2000年),而深沪两市农业类、中草药类和葡萄酿酒类上市公司的利润率鲜有超过20%的。(2)如果天津广夏宣称的出口属实,按照我国税法,应办理几千万的出口退税,但年报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税的项目。2000年公司工业生产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亿元,按17%税率计算,公司应当计交的增值税至少为 9231万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为负数,不但不欠,而且还没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销售收入与应收款项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合计与短期借款也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考虑到公司当年销售及资金回笼并不理想,显然公司希望以巨额货币资金的囤积来显示销售及回款情况。(4)签下总金额达60亿元合同的德国诚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与银广夏单线联系,据称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实上却是注册资本仅为10万马克的一家小型贸易公司。(5)原材料购买批量很大,都是整数吨位,一次购买上千吨桂皮、生姜,整个厂区恐怕都盛不下,而库房、工艺不许外人察看。(6)萃取技术高温高压高耗电,但水电费1999年仅20万元,2000年仅70万元。(7)1998年及之前的财务资料全部神秘“消失”。(三)造假与违规情况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 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 1776.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 17 781.86万元,实际亏损 5 003.20万元;2000年虚增56 704.74万元,实际亏损 14 940.10万元;2001年 1-6月虚增 894万元,实际亏损2 557.1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2001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财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四)造假流水线据庭审记录,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电话,要求他将每股的利润做到0.8元。董某便进行了相应的计算,得出天津广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润,进而根据这一利润,计算出天津广夏需要多大的产量、多少的销售量以及购多少原材料等数据。1999年的财务造假从购入原材料开始。董博虚构了北京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风实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让这几家单位作为天津广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虚假购入萃取产品原材料蛋黄粉。姜、桂皮、产品包装桶等物,并到黑市上购买了发票、汇款单、银行进账单等票据,从而伪造了这几家单位的销售发票和天津广夏发往这几家单位的银行汇款单。有了原材料的购入,也便有了产品的售出,董博伪造了总价值5 610万马克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四份、德国捷高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的金额5 400万元出口产品货款银行进账单三份。为完善造假过程,董博又指使时任天津广夏萃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阎金岱伪造萃取产品生产记录。于是,阎金岱便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萃取产品虚假原料入库单、班组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等。最后,董博虚构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 898.60万元。该虚假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并入银广夏公司年报,银广夏公司向社会发布的虚假净利润高达12 778.66万元。2000年,财务造假行动继续进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虚构原材料供货方。依旧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伪造了虚假出口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及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进账单,同时同样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虚假财务凭据。结果,2000年天津广夏共虚造萃取产品出口收入72 400万元,虚假年度财务报表由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签署无保留意见后,向社会发布虚假净利润41 764.6431万元。2001年年初,为进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虚报销售收入从天津市北辰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除向正常销售单位开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广夏公司职员付树通以天津广夏公司名义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广夏公司萃取产品总经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份,价税合计22 145.6594万元,涉及税款3764.7619万元,后以销售货款没有全部回笼为由,仅向北辰区国税局交纳“税款”500万元。2001年5月,为中期利润分红,银广夏总裁李有强以购买设备为由,向上海金尔顿投资公司借款1.5亿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销售萃取产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广夏账户,随后其中1.25亿元以天津广夏利润的形式上交广夏公司。据董博当庭供述,在造假过程中,部分财务单据及所涉及的银行公章,是其在电脑上制作出来的。这样,依据庭审及起诉书,银广夏造假是一个由李有强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实施、阎金岱协助,以及刘加荣、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为的过程。真相-----1)银广夏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销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股权协议的比例合并子公司,从而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或报告有关重大虚假问题,违反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要求。例如:第二章“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集团内公司间的股权关系、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等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的事项,以合理制订审计计划;第三章“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重点审计;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集团内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存货交易、固定资产交易、收入、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及其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情况进行审计,以确定其影响是否消除;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进行审计,以确定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恰当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第四章“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未抵销的集团内公司间重大交易,并据以确定其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2)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在对天津广夏的审计过程中,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而并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注册会计师处。2000年发出14封询证函,没有收到一封回函。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在运用替代程序时,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一审计证据》的相关要求。例如: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在第二章第十一条指出,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第十二条指出,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3)注册会计师未有效执行分析性测试程序,例如对于银广夏在200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生产用电的电费却反而降低的情况竟没有发现或报告;面对银广夏2000年度生产卵磷脂的投入产出比率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异常情况,注册会计师既未实地考察,又没有咨询专家意见,而轻信银广夏管理当局声称的“生产进入成熟期”,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相关要求。例如:《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第二章“一般原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会计信息和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第三章“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第十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时,应当审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考虑针对已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第四章“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处理”第十七条指出,当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并获得适当的验证证据;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第五条指出,在决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相关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第七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特定资产的估价。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4)天津广夏审计项目负责人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人员普遍缺乏外贸业务知识,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的相关要求。例如:《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准则”第五条指出,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七条指出,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审计计划的审核”第十七条规定,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第十八条指出,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5)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披露情况,审计人员没有予以应有关注;在收集了真假两种海关报关单后未予以必要关注(例如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几份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盖着“天津东港海关”字样的报关单上,每种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编号”均为空白,稍通外贸实务常识的人都能发现,这是违反报关单填写基本要求的);对于境外销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况,未能予以关注;未收集或严格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关注重大不良资产;存在以预审代替年审、未贯彻三级复核制度等重大审计程序缺陷,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等多项准则的相关条款。结果----造假者受法律惩处依照现行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股东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应予以立案追究。2003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名、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7.民事诉讼我国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稿)第4条规定:“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准则,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或者忠实义务的,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委托人交纳的委托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已经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勤勉尽责也无法发现虚假成分的,中介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文件说明我国法律界已经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2002年7月30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来自上海的杨善础等四名股民诉银广夏虚假证券信息披露侵权纠纷案。2004年4月20日,银种市中级人民法院向ST银广夏发出《应诉通知书》,受理公司与陈寿华等33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这是继2002年7月之后,强调“先刑后民”的银川中院再度受理针对银广夏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真相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呵呵----天津广夏1999年、2000年获得“暴利”的萃取产品出口,纯属子虚乌有。整个事情--从大宗萃取产品出口到银广夏利润猛增到股价离谱上涨--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
(一)案例线索及分析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张刚审计新兴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时,了解到该公司2001年3月1日购买某项专有技术,支付价款24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为10年。2001年12月31日,公司与转让该技术的单位发生合同纠纷,专有技术的使用范围也因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可能造成减值。审计中未发现新兴公司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一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据此,注册会计师张刚应进行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新兴公司在规定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该项无形资产: 当年应摊销额=(240÷10)÷12×10=2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200000 贷:无形资产 200000 2.提请新兴公司对该专有技术发生减值准备后可能收回的金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估计,预计可收回金额为50万元,为此,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500000 3.应将审验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调整情况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4.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审计人员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二: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时,了解到大华公司从当年初开始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至2001年9月10日研究成功,共发生开发费用150万元及律师费50万元。为使该项新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大华公司发生相关费用30万元。 2001年11月,大华公司与可可公司签订协议,将开发的该项新技术出售给可可公司,双方协议价格400万元,可可公司于12月5日预付了300万元价款。协议中规定,该项新技术出售给可可公司后,大华公司需继续提供售后服务,以保证可可公司使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大华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1年内未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可可公司有权原价返回大华公司。 案例二分析:《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斯费用。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的费用。 据此,注册会计师李文应进行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大华公司就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转让收入的确定等进行调整。 在确认无形资产专有技术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2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000000 支付确认无形资产后续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3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00000 2.根据协议规定,在大华公司对可可公司使用该项新技术后能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可能性不可确定时,大华公司转让新技术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不能确认2001年度的该项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为此,提请大华公司作如下调整处理: 借: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0 同时,调整已计算的应交税金。 (二)案例评价 无形资产是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由股东投入、自行创造、购入等到方式而持有没有实物形态,但在一定期间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非货币性的长期资产。在会计和审计实务中,无形资产的确认应符合以下特性: 一是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二是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三是无形资产持有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四是无形资产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五是无形资产取得具有有偿性。 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必须对其存在性、归属性和会计处理的合法性给予一定的关注。无形资产的审计可采用以下特殊审计程序: 1.索取并审阅被审计单位无形资产明细账,逐一检查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内容和计价依据、所有权等。 2.审查无形资产当年增加,关注入账价值中资本化支出和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 3.审查无形资产摊销期间估计的合理性及其本期摊销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4.检查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5.审核本期无形资产转让、出租等处置的合法性及其会计处理。 6.检查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是否适当披露。 二、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审计案例 (一)案例线索及分析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吴生审计富达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项目时,发现土地资产价值1000万元,但未见公司建立相关的固定资产卡片。经向公司有关人员询问,初步确认系1997年全国“清产核资”对土地的重估价值,并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5]108号文件进行了会计处理。 案例一分析: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规定:企业土地估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批复;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单独入账,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账面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账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 据此,注册会计师吴生应进行以下审计处理: 1.取得并查阅富达公司1997年“清产核资”有关部门对土地估价结果的批复文件。 2.取得并查阅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3.根据上述查阅的资料记录的土地面积及价款等,与实际占用土地数量核对看是否一致;入账价值是否与财政部门文件规定一致。 4.提取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土地占用面积和土地使用证的相应的备查记录。 5.应将审验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调整情况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6.注册会计师还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注意土地资产不能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案例二:注册会计师吴生在审计富达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时,发现该公司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计3000万元,其中原列“无形资产--西广场土地使用权”1500万元已于当年7月1日进行综合大楼的建设。富达公司2001年度每月按80万元摊销无形资产。 案例二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据此,注册会计师吴生应对富达公司的上述经济事项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1.2001年7至12月已摊销的“无形资产--西广场土地使用权”480万元应冲回: 借:无形资产 4800000 贷:管理费用 4800000 2.将用于综合大楼建设的西广场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一综合大楼”相应的工程成本中。 3.应将审验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调整情况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4.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审计人员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三:注册会计师吴生审计富达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固定资产项目时,了解到富达公司当年报废第二生产车间厂房一栋,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了处理。在查阅该项目固定资产清理资料时,注意到该厂房的原值中包括了所占用土地使用权100万元,按当时支付土地出让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协议规定使用年限为50年计算,该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20年。 案例三分析:财政部《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文规定: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公司以购入或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据此,注册会计师吴生应进行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被审计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报废时,将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转入无形资产,其调整的价值为:100÷50×20=40(万元),为此,建议富达公司作如下会计调整: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贷:营业外支出 400000 2.应将审验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调整情况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3.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审计人员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案例评价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由于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按目前有关法规规定,除国有企业可以经过批准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其他企业和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评估作价入股”、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场地使用费”或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全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企业对土地取得和使用、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土地资产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根据上述土地资产会计核算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实施土地资产审计程序: 一是审计“固定资产--土地”的特殊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土地”项目时,必须通过获取审计证据确认其确实属于国有企业历史形成,或1997年“清产核资”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按评估价值50%入账确认的数额;同时,还应向被审计单位获取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并验证其实际占用情况。 二是审计“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特殊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时,应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第一,索取并查阅被审计单位所在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并应查验其一致性; 第二,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索取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外,还应查验有关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并确认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是否明确; 第三,查验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数额,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有无属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 第四,查验账面所列土地使用权期间是否已开工建造自用项目,如已开始建造,是否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其相应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五,查验摊销的数额,是否将原取得的价值扣除已转入在建工程部分数额在土地使用权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计算; 第六,查验核对是否有应办理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未办理的事项; 第七,对国有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注册会计师还应查验实际占用的土地是否全部取得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如被审计单位存在不具备上述审计证据的土地资产,应向被审计单位索取相关说明,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以适当的方式表达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