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的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社会公正。如果这一目的得不到真正实现,那么就可视之为管制失败。政府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具有监管功能,但这种功能是有限度的,并且是有条件的(崔学刚,2004)。管制要把握一个度,管制太松不能影响被管制者的效用函数,管制太严又势必会严重影响其效用而引起被管制者的反感。最佳措施是在政府适度管制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实施管制替代。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实际上是一个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会计管制同样面临着变革。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管制替代是管制改革的发展趋势,管制替代是用新型管制或其他治理工具替换原有的管制,以此消除管制失灵现象,实现对公共事务的良好治理。和会计相关的管制替代措施主要包括:过程管制即政府管制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程序来约束管制对象的行为方式,对使其行为结果能达成何种状态并不做强制性的规定。过程管制主要强调的政府管制部门为管制对象设定最符合成本效益分析标准的行为方式,以此规范管制对象的行为与活动。联合管制指政府与企业等各种组织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各方分工合作,共同制定与执行管制政策。联合管制与传统政府管制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不再是唯一的管制主体,意味着管制主体的多元化与网络化,对于那些专业性很强且行业组织发达的部门,政府往往会选择联合管制。自我管制自我管制意味着政府完全从管制主体的行列中抽身而出,政府将管制规则的制定权与执行权交给原先的管制对象,由其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规范与自我约束。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将原先垄断的管制权利授予其它非政府组织,由这些非政府组织履行管制的职责,而原先的被管制者往往依托一定的组织掌握并行使管制权,成为了自我管制的管制主体。长期以来,我国会计管制的实施是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以期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如会计委派制、稽查特派员制度等,都体现了“过程管制”的内涵。但是过程管制的成本较高,而且由于经济业务和会计业务的日趋复杂,存在很多政府力不能及的地方,使采用过程管制的政府会计管制的成本大于收益,在监管机制不完善时,监管成本是高昂的,收效是低微的;随着监管机制的完善,被监管者开始按部就班进行会计运作,会计信息质量得以提高,监管成本开始下降,至A点取得了最大的成本效益差,监管效果最佳;越过A点,再强化监管,就可能引起被监管者的抵制,在短时期的抗衡后,迅速缩减成本效益差,最终走向会计市场失灵。完全靠政府管制很难使管制的力度一直维持在最佳点上。建议应充分发挥市场各个参与主体在会计管制中的作用。其实在会计监管体系中,政府不是唯一的主体,还存在会计职业界、企业和市场等多元监管主体。如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一度倾向于以行业自律(自我管制)为主,实施自我管理。这种自我管制存在致命的缺陷,自律组织既是“守护神”又充当“监管者”角色,安然事件以后,美国成立了独立性相当强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实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制。会计职业管制成功地由自我管制向联合管制转换。联合管制将有利于职业界的自觉管理、企业的自主运作、市场的自发调节,弥补政府会计管制中存在的缺陷,最终形成政府、市场、企业和职业界之间的良性循环。这种由会计职业界、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进而体现监管者的意志的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纳。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管制体系类似于美国会计信息管制体系,只是在法律管制和行业规范管制之间还有制度管制与准则管制并行,准则和制度的制定权和最终决定权都归政府,因此行业规范管制的独立性不强,相对应的是其风险责任意识弱化。以政府为管制主体可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权威性和实施效率。但是行业规范管制的力量太弱则会影响管制的效果,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因此要提高管制的效果,就必须成立新的独立机构,赋予其相应的行业管制权利,实行联合管制,才更有利于发挥各个会计信息披露管制层次的管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