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毁,应将其静损失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科目。注意区分以下四种与存货有关的特殊情形:
(1)入库前发生的合理损耗,记入存货的成本,不合理损耗,不应计入存货的成本,根据发生损耗的具体原因,计入对应的科目中;
(2)应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3)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耗,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后转入“营业外支出”;
(4)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拓展资料:
存货损毁:指的是由于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存货损失。企业的各种存货发生毁损,应以该项存货的成本价扣除回收的残值以及应由过失人赔偿部分,按实际损失数列为当期损失。
例如乙公司因火灾造成B产成品2000件毁损,每件产成品平均单位成本50元,该批产品应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0 200元。经保险公司勘察,决定赔偿损失的60%,清查小组已将清查结果上报待批。根据上述情况,做第一步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10 200
贷:产成品—— B产品 100 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 200
7日后,经领导批准:除保险公司确认的赔偿外,火灾损失的另外40%由营业外支出列支。根据批示编制第二步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 ×保险公司 66 120(110 200× 60%)
营业外支出44 0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10 200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存货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