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俗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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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具有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的特点。仲裁的法律化、诉讼化,不仅不能准确地反映仲裁的特性,反而会扼杀仲裁应有的生机与活力,降低仲裁的功能。探寻仲裁法律之上的道德效应,才符合仲裁的特质、定位,是仲裁发展的必由之路。
仲裁理念是:“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重视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仲裁艺术,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纠纷,促使权利义务平衡,实现互动双赢,促进经济交往与社会和谐”。
仲裁法的不断完善体现出一种高超的造法精神,审时度势的根据国内外情势,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体现出法律的的发展性。仲裁具有的灵活简便的特点,成为人们除开诉讼之外又一法律选择。
仲裁委员会对于委员的限制非常严格,从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仲裁委裁决的专业性。一裁终局的模式,既可以提高仲裁效率,又可以真正过滤出那些需要交由二审终审的诉讼制度进行就记得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