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来处理。参考:
关于宗教团体出现会计贪污直接报警就可以,不管什么宗教,都是在国法范围内。教内处理,不同宗教会有差别。比如佛教,贪污属于犯盗,还是根本戒,为不可忏罪,失五戒戒体。
诚心,敬业,公正,放下自己个人恩怨就可以做好。
宗教场所的收入一般没有税的问题,营业税中规定:寺庙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是免税的;寺庙不属于企业性质,应该属于社会团体管理的,其接受的捐赠不交纳所得税,香火钱应该属于捐赠性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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