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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各项客观因素证据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不真实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编报,并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材料的审计工作中参与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禁止所出资企业聘请其承担相关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档案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二)交接的程序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种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二)支票的种类 (三)支票的出票 (四)支票的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2)起征点 (3)免征额� 11.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 2.销售额 3.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计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2.消费税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2.销售量的确认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2.营业税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6.亏损弥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3.纳税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2.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2.代扣代缴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征收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二)预算的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二)供应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2.集中汇缴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2.要提倡“慎独”精神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更加详细信息 历年真题 及 答案 请登陆 中华.会计网校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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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的偏。考的偏是什么感觉呢。就是很认真地喜欢一个姑娘,想跟她白头到老,不停地约会、买礼物、聊人生、聊未来、聊到深夜,也试探着表白过几次,姑娘的回复难以捉摸,有时热情有时冷淡。终于到了最后那天,实在忍不住了,问她,你愿不愿意永远和我在一起,她说,那我要考考你哦。很自信,我熟悉她吃饭的口味、身体的小毛病、每个月都提前的大姨妈、最讨厌的人是XXX、最好的朋友是XXX。她说我二大爷家侄子的同桌姓什么????赵钱孙李?周吴郑王?冯陈褚卫?蒋沈韩杨?她说,我跟你说过啊!你忘了我三个月零八天前的晚上二十三点四十分跟你说过,我二大爷家侄子的同桌小欧阳特别可爱!你这个大骗子,还说你爱我!!!
一、破产管理人必须熟悉和掌握《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与旧《破产法》有着显著的一些主要差异,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由于法律知识相对而言较弱,因此必须用心学习和掌握些主要差异,这些主要差异包括: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条件不同;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等等。一是新《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而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二是旧《破产法》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新《破产法》的破产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三是旧《破产法》处理破产企业日常事务的机构为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而新《破产法》则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一般都由律师所、会师所或清算所等中介机构担任。四是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主要规定了重整的提出、草案起草、草案内容以及有效通过条件等内容。此外,作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事务所工作人员,还应当了解和掌握与破产管理人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等等。二、做好与债务人、股东和债权人以及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债务人的管理层及其股东,可能会有抵触情绪;而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往往又有抵触情绪。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要注意分辨其中的微妙关系,处理好与管理层、股东、债务人、债权人的关系。此外,所有的破产管理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法院和主审法官的支持和指导,因此需要与主审法官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对一些容易引起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的事情,一定要请主审法官来协调,我们要保留足够的耐心,否则,会激化矛盾或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笔者担任破产管理人时,就遇到类似事件。某房地产企业因开发的专业市场(门面)适销不对路导致资金链断裂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其股东抵触情绪非常大,加上其是海外华人且因借款给原企业股东而被动接盘成为股东,他不停的上访、煽动其他债权人给政府施压、请北京媒体“曝光”所谓的破产黑幕等等,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资料和资产等等,给破产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面对如此压力,笔者作为管理人,并没有惊慌,一方面,积极与股东和其管理层进行协调和沟通,另一方面,及时将股东的情况反馈给主审法官和当地政府,经过主审法官和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协调,最终,该公司向管理人移交了印章、财产和相关资料,使破产管理工作走上了正常程序。三、做好债权的核实、认定工作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但如何进行审查呢?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操作细则。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做好债权的核实、认定工作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统一债权申报表格式及提供资料要求。债权申报表要将本金和孳息债权、其他债权分开;债权人申报时,一定要注意提请债权人将债权总额、已付多少、未付多少在债权发生情况中说明明,以便于债权的核实;提供的资料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以及债权成立的相关资料等等。二是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轻车熟路,但对债权的核实认定不建议采用审计方式来确定,因为大多数破产企业会存在大量的未入账负债,且其中的关系较为复杂,稍有差池,会引起债权人情绪激动。因此,从笔者及其他机构的交流经验来看,建议采用让请债务人的股东或管理层与债权人相互核对的方式来核实、认定债权,即债务人与债权人核对一致的债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可认可该项债权。三是关注法律法规对破产债权认定的一些特殊规定。如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对未约定利息或约定高息的债权,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认定利息;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不作为破产债权等等。四是仅有相关收据或合同原件,但无法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包括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不能认定为债权。五是申报的债权应是公司债权,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破产债权。笔者在实例中就遇到有多个债权人跑来申报其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有些借条(据)还在借款人处写明了公司名称(但未加盖公章),但如若没加盖破产企业印章,不能认定为破产企业债权。四、对建筑工程等具有优先权的认定要慎之又慎对房地产企业破产而言,其破产时,除抵押、质押权之外,往往还涉及“建筑工程优先权”和“购买商品房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就对前述两项优先权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是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是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实际审查债权过程中,管理人应当注意:①相关权利人是否书面放弃了优先受偿权(这种情况在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贷款案例中常见);②对部分超过行使优先权期限的债权人,建议通过诉讼方式来确认其优先权,从实例来看,尽管超过了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但一般只要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判决认可其优先权;③建筑工程优先权行使范围只限其地上地下建筑部分,不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④商品房主要是指普通住房,不包括门面、车库等投资类商业用房。五、做好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相关工作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核查债权,并核实其有无抵押担保等优先权,但如何核查,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操作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破产管理人让每个债权人对其他债权进行逐笔打“√”确认,但效果不好,因为大多数债权人都会只认自己的,其他的基本不认,所以,此种方式是行不通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债权人会议上核查债权时,可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初审后有审减的,最好是能和对方沟通一下,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可先由管理人将审查后的债权表公布,让各债权人核查债权,债权人对管理人公布的债权(包括自身的债权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债权人会议召开后15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据充分的,管理人认可其债权;管理人认为其证据不足的,驳回异议,驳回异后,异议债权人仍不服的,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在债权人均无异议或有异议而不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管理人制作债权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另外,对申请破产抵押权的,应提请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书面提出,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进行抵销。六、要确保破产程序一定要合法、合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基于职业惯例,往往注重实质,而不重视形式(程序),可能会使破产管理程序存在未按规定操作的风险。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一定要注重破产程序。如破产文书的制作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来制作;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提前15天通知;聘用工作人员需书面向法院请示;处置资产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整程序等除外)等等。以上六个方面是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过程中容易遇到的困惑或棘手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其他非财务或审计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多学习和多实践,多熟悉破产程序、法规,增强自身沟通协调能力,尽自己的最大力量维护广大债权人、破产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