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若干负责人中,根据其内部职责分工,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在会计法中,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赋予了特定含义。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财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4.总会计师:会计法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法要求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对其他单位设置总会计师问题未作强制性规定。
一、《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二、解释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求单位负责人在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代表了单位负责人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2、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也应负直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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