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税率是从价计税时按照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通常采用固定的百分比的形式。.
比例税率的特点是,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始终保持同一比例。在财政上,可以使税收收入随经济情况变化而变化,具有一定的弹性;在经济上,比例税率对同一类征税对象或者纳税人实行等比负担,有利于鼓励规模经营、平等竞争。同时,应纳税额计算简便。但是,这种税率在调节收入分配、财产分布等方面的作用不如累进税率。
在实际运用中,比例税率主要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统一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只设一个税收比例的税率,所有纳税人都有按照同一个税率纳税。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统一法定税率为33%。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个税种设有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税率是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设计的。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区别对待、公平税负的原则,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差别比例税率有4种类型:第一类是产品判别比例税率,即按照产品大类或者品种分别设计税率,如消费税就是采用这种税率。第二种是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设计税率,如营业税就是采用这种税率。第三类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其所在地区分别设计税率,如农业税就是采用这种税率。第四类是幅度差别比例税率,即在税法规定的统一比例幅度以内,由财税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契税就是采用这种税率。
定额税率是从量计税时按照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应纳税额,又称税额标准。
定额税率由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和每个计量单位的应纳税额两个要素构成。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可以是自然单位(如煤炭按吨计,汽车按辆计),也可以是复合单位(如电力按千度计,天然气按千立方米计)。
定额税率的特点是,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始终保持同一比例,计算简便,且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适用于品种比较单一、价格相对稳定的大宗商品
在实际运用中,定额税率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征税数额,如资源税中南方海盐与北方海盐实行不同的定额外负担税率。第二种是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类、项或者级别,然后按照不同的类、项或者级别分别规定征税数额,如车船使用税中的船舶就是采用这种税率。第三种是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定额税率幅度以内根据征税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其适用的定额税率,如资源税中原油的定额税率为每吨8元至30元。第四种是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地区差别或者分类分级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就是采用这种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