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 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 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 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 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