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耗和妞妞
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双目标”论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即是一个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各方面政治力量相互权衡较量的过程。因此,任何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都免不了要受到它所处的特定社会背景的影响,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定位也不例外。在确立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双目标”论的过程中,我们分别考察了我国当前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和道德等多方面因素对准则制定目标的影响。虽然“双目标”的立论顺利通过这诸多环境因素的检验,但我们认为,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经济因素。限于篇幅,本文仅以经济因素为主线展开分析和论证。一、问题的提出研究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问题,实质上也是在回答会计准则制定为谁服务的问题。不过,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还得从谁拥有对财务信息的最初要求权这一最基本的问题谈起。作者在“统一准则制订的经济效率”(薛云奎,1996)一文中曾经以较少的篇幅论及这一问题,但由于所论不详,最近有读者就此提出疑问。于是,作者又在原立论的基础上,与厦门大学会计系在职博士生陈汉文先生和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博士生李树华先生一起,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更深入的研究。为了分析的完整,我们引用前文中的有关论点作为本文研究的起点。在前文的论述中作者提出:在资源委托与受托的责任关系中,拥有财务信息揭示最初要求权的利益关系人是资源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据此,作者将各种责任关系下的会计准则制定抽象为以下四种情形:(1)如果只有一个资源委托人(A),一个资源受托人(B),A与B之间的统一会计准则也就简化为他们之间的一项有关财务信息揭示的合约。严格地说,该项协议是由A拟定,B执行的。由于只有A、B两人,所以,该项协议是很容易达成的,而且对执行该协议的监督成本也可忽略不计。(2)如果资源委托人仍为A,而资源受托人为nB,而n又可以是无穷大,那么,A所拟定的信息揭示协议就必须得到nB的全体所执行,于是,这便需要由A来设立某种监督与激励机制以确保统一准则能得到恰当遵循。当然,在监督与激励机制建立过程中起作用的还有B所持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弱化搭便车、道德危险和偷懒的功能(林毅夫,1989)。但意识形态并不能代替监督与激励,因为它不可能完全消除这些现象。即使有成功的意识形态而没有恰当的监督与激励,仍然不可能防止虚假财务信息的出现。其直接的代价便是资源的损失与浪费。(3)如果资源委托人为nA,而资源受托人为B,那么,良好的信息揭示便是由nA结成一种同盟,共同拟定协议向B提出要求。如果nA不能结成一种同盟,那么,生产与取得信息的成本便会很大,同样造成资源的浪费。(4)如果资源委托人为nA,而资源受托人为nB,那么,情况也就复杂多了。首先,不同构成的nA应当结成一种同盟,达成对信息需求的共同协议,这种协议也就是寻找他们对信息需求的共同点,或者说,这也就是统一准则所界定的最低信息需求。否则便会造成第(3)种情形下的资源浪费。其次,为确保所制定准则被所有的nB恰当遵行,还必须建立某种监督与激励机制,否则便会造成第(2)种情形下的损失与浪费。从上述四种抽象情形中我们发现,由于不同责任关系下拥有企业财务信息揭示最初要求权的利益关系人各有不同。所以,他们对会计准则准则制定的要求也就会不一样。如果这四种情形下的会计准则制定都是以节约交易费用的集中方式来进行,那么,在准则制定的目标方面也就一定会存在差异。如果我们在准则制定过程中不明确这些差异,那么,所制定准则也就有可能迷失方向,它所规范的财务信息揭示也就难以起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各种责任关系下的准则目标又有何不同呢?二、准则制定目标的界定如果我们将上述四种抽象情形放回到现实社会中,完成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循环,那么,关于统一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我们便可以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解释:首先,在委托与受托责任关系建立的早期,最初的合伙与委托代理行为促进了财务信息使用者与生产者的分离,在理论上,这时便产生了制定会计准则的需要。但是,由于当时财务信息生产者与使用者的分离还不普遍,有关财务信息生产与交换的规范便足以通过供求双方的直接缔约来实现。这就是我们上面所描述的第(1)种情形。这种情形下的准则制定目标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描述为资源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个体利益。换言之,资源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否拟定准则,拟定什么样的准则,完全是他们个人之间的私事。其次,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中,政府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代表行使着资源委托人的权利,这就是我们所描述的第(2)种情形。这种情形下的会计准则也就是我们过去所使用的会计制度。统一会计制度由资源委托人拟定,由资源受托人遵照执行,理所当然。这种运作机制下的会计准则完全是根据资源委托人的要求来制定的,它所规范的信息生产与交换也就一定会满足使用者的需要。做一个简单归纳,这种情形下的准则制定目标也就体现为政府利益。也就是说,所有的会计准则,都必须围绕政府的利益要求来拟定。第三,就单个的合伙制企业而论,企业主体可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资源受托人可能是唯一的,而资源委托人则至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这种情形下的财务信息规范也就符合上面所描述的第(3)种情形。当然,如果把这种情形放大到整个社会,资源委托人之间的同盟就不再是某一单个企业资源委托人之间的同盟了,而是整个社会中所有资源委托人之间的一种同盟。资源受托人也不再是某一单个企业主体,而是整个社会中的所有企业主体。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准则制定目标既不是第(1)种情形下资源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个体利益,也不是第(2)种情形下的政府利益。而是所有资源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共同利益。最后,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发育,财务信息生产者与使用者的分离程度越来越普遍,受企业利益影响的关系人逐步扩大到整个社会民众,这些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信贷者及其他利益关系人都开始关注企业财务信息揭示。因此,企业便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存在于社会。这就是我们上面所描述的第(4)种情形。这种情形下的财务信息便沦为一种社会公共物品,相应地,用以规范这些信息生产与交换的会计准则,也就具有了公共物品的属性。任何单一的利益关系人已不能再左右整个会计准则制定,所以,这种情形下的会计准则制定目标,也就与其他公共政策的制定一样,成为一种社会民众的利益。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过程中不应当再以照顾某一方面的利益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前提,而是应当权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为己任。正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在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有关会计准则时,美国国会便认为SEC应当制定“国会认定为与民众利益(Public Interest)或保护投资人所必须的或恰当的规则和规范”。三、“民众利益”的涵义何谓“民众利益”?以及又如何在准则制定程序中去体现这种“民众利益”的要求?这两个问题在学术界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有学者说,“‘民众利益’本身在民众政策的争论中通常只是被当作一种反诘的工具或政治足球。”(James C.Gaa,1988,P.31.),所谓“民众利益”,“通常是根本没法定义的。它只能被理解为是多数人的好处。但准确地说,一般情况下,它仅仅表明了讲话者自己对某一拟议中的民众政策的支持。”(Dahl. R.A. Lindblom,1963.P501.)如果“民众利益”仅仅是一个涵义极不明确的术语,那么,把它作为准则制定的目标是否妥当?作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我们应当一分为二。虽然在目前我们还难以从正面提供有关民众利益内涵与外延的权威解释,但这并不等于说民众利益本身就不存在。这正如会计学科中最基本的概念“会计”一样,虽然在目前还没有人能对“会计”一词给以权威的解释,但这却并不防碍会计学科和实务的发展。同样,虽然在目前还没有人能讲清楚“科学”一词的真正涵义,但谁也无法否认科学本身的存在。因此,“民众利益”同样也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从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来看,会计准则中的民众利益一般表现为它所规范的财务信息是否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因为拥有资源的普通民众会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进行各种投资和信贷决策。因此,财务信息也就通过投资者的决策行为影响到社会资本的有效配置。如果财务信息在社会资本的配置过程中起到了降低多项可选投资中不确定性的作用,促进了社会资本配置的优化,那么,我们便可以说这种财务信息就是符合社会民众利益要求的财务信息,或者说是证券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所需的最低信息量。实际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目标不仅仅适合于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在其他社会经济制度下,财务信息与社会资源配置,同样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是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其中之决定性因素是社会资源的权属问题,即社会资源究竟归谁所拥有?就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四种情形下的准则制定目标而言,财务信息之所以被生产和使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资源所有者对资源配置的优化。当然,在这里有一个前提:任何资源所有者都希望通过最有效地方式投放其资源,以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四、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定位从理论上,虽然我们可以将各种责任关系下的准则制定目标抽象为个体利益、共同利益、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四种情形,但是,这四种情形是否可能在同一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存在呢?在以往众多的研究文献中,人们往往把注意力放在了在同一时空范围内的准则制定目标只能是唯一的这一假定前提上,很显然,这种假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成立的。因为任何一个商品社会中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经济关系都是复杂多样且纵横交错的,意图通过某一种统一准则体系来规范所有利益关系人的信息需求,只会使部分使用者的利益受到伤害。当然,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来看,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成本与效益的对比问题。亦即对制定与实施准则的成本与规范后所产生的效益之间的权衡。如果权衡对比后的结果是成本大于效益,那么,即使统一会计准则会使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伤害,人们仍然会采取统一准则这种规范方式。统一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定位,主要取决于某一特定社会中经济成份的主体构成。如在以市场为主体进行社会资源配置的社会中,人们将准则制定的目标定位在“民众利益”上,根据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来规范企业的财务信息揭示行为;而在以计划为主体进行社会资源配置的社会中,人们便会将准则制定的目标定位在“政府利益”上,以政府利益的要求来规范企业财务信息揭示。虽然这两种目标定位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来看也许是可行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存在于该社会中的其他少数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不会受到这种统一准则规范体系的伤害。如果这种伤害的程度超过了统一准则规范所能够提供的利益,那么,多种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选择就是恰当的。由于历史是无法重复的,所以,我们无从用经验性数据来证明多种准则制定目标的选择就一定比单一目标的选择更有利。但定性方面的分析在社会科学中也不是百无一用,只要大家认同我们的分析过程,自然也就会认同我们的分析结论。历史地看,我国无论是在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前还是之后,企业财务信息的规范标准一直都维持着多种体系并存的局面。在93年以前和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有《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两套体系,在92年年中我们又颁发了《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在这之后,为了中国企业到海外发行上市,财政部会计司与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又经过多次讨论,在92年《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之外出台了两个补充规定。在93年《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以后,我们不仅保留了原有的会计准则体系,而且,还在此基础上制定或修订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形成了目前多种会计准则体系并存的局面。所以,从已有的实践情况来看,多种准则体系的同时运作是可能的,而且运作的效果也是好的。它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复杂经济背景和有关法律、政治、文化与教育等特殊环境背景的要求。这一点已被众多的学者所论及,本文不再牍述。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要提请大家注意,虽然在事实上我们有多种准则体系并存,但这些准则体系是不是依据各自不同的目标或者是同一目标而制定的,却很少有人论及。如果说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所拟定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都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总纲和基础的,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不同行业会计制度所依据的是几种不同目标的融合模式。在1993年7月1日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条中有这样的描述:“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财政部,1992)很显然,我国现有的多种会计准则体系是意图融合政府、其他有关各方和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三方的利益要求来制定的。但权衡轻重,它似乎又把政府利益的要求放在了首位,即在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的大前提下,兼顾其他信息使用人的要求。这与我国当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国情是一致的。不过,我们对准则制定目标的这种融合却也有如下几个疑问:首先,同一准则体系规范下的同一财务信息是否可以同时满足上述所提到的三方利益关系人的要求?如果可以,那就必须有一个前提:这三方利益关系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这一前提显然是不成立的。其次,会计准则规范下的所有企业是不是都存在这三方利益关系人,且这三方所拥有利益的权重对比也是一致的?对经过公司化改造后的国有企业来说,也许是这种情形。国家是主要的投资者,它拥有企业的主要利益,银行及其他投资者退居其次。但对纯粹的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来说,是不是也是这种情形呢?这显然是有疑问的。而且,单就公司制企业而论,以政府利益为首位所制定的准则是否会损害公司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呢?如果是,这种损害是否有利于我们建立市场经济的“三公”运作机制?是否有利于公司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这些问题显然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第三,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所需信息也融入准则制定目标,在世界范围内恐怕还没有先例。在会计学科领域内,财务会计早已被公认为是对外会计,它本身就是向企业外部利益关系人服务的。人们之所以制定统一会计准则的首要目的也在于抑制经理人员任意操纵财务信息的行为。所以,把企业内部经理人员所需信息也融入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准则制定目标,让我们感觉大惑不解。最后,把三方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同时作为准则制定的目标,在技术上也是难以操作的。因为我们很难做到使同一会计选择能够同时满足三方利益关系人的不同利益要求。五、“双目标”论的确立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准则制定目标的融合,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很难行得通。这就迫使我们对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研究还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如果我们退后一步,把《企业会计准则》中所确立的准则制定目标作进一步分解,那么,它便可拆解为“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这两个不同的目标。如果我们能够把这两个目标分别应用于不同的准则体系,那么,上述问题便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对适用于国有企业规范的会计准则来说,我们将其目标定位在政府利益上,集中体现政府对企业财务信息揭示的要求。因为对国有企业而言,其直接的利益关系人比较单一,其资源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经济计划来配置的,所以,其信息使用者主要为政府部门。所以,在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揭示中着重体现政府的利益要求是适当的。对适用于公司制企业规范的会计准则来说,我们将其目标定位在民众利益上,集中体现市场经济运作机制的要求,突出财务信息揭示的真实与公允。因为对公司制企业而言,企业对于任何资源委托人的待遇都应当是平等的。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它们都是企业资源的委托人,它们都有权力要求得到平等的利益。对于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来说,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它们都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配角,因此,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考虑,它们可以参照公司制企业财务信息揭示规范执行。如果我们明确了上述目标,那么,适用于公司制企业的“具体会计准则”,我们便尽可以按照证葟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去规划,在准则的具体内容方面较多的体现国际惯例。这样,既有利于推进我国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制企业直接向海外资本市场融资。而对于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行业会计制度来说,我们则可以完全按照国有企业规范发展的要求去制定,较多的体现政府经济计划和宏观控制的要求。这样,既有利于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监督体系(如政府审计部门、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等)的作用。对于公司化改造中的国有企业来说,则可以根据“具体会计准则”来改造其财务信息揭示。在迄今为止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过程中,事实上我们已经这样做了,只不过现在是按照《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所进行的改造,而不是“具体会计准则”。这种双轨运行的运作机制对于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当前环境来说是适当的(薛云奎,1996)。但是不是说会计准则体系的双轨运行就是我国会计改革的方向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多种会计准则体系的并存虽然可以照顾到多方面利益关系人的特殊要求,符合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背景,但它毕竟与市场经济“三公”原则的要求相背离。而且,多种准则体系规范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化发展趋势也极不适应。因此,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最终必须走向同一,走国际化的道路。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在我国推行以国际惯例为主体的单一准则体系,时机还不成熟。那么,为什么用于规范公司制企业的会计准则必须走国际化的道路呢?要理解这一问题并不困难。首先,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普遍流行的会计准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准则公告等,它们大多都是以民众利益为目标的。这一点与我国用于规范公司制企业财务信息揭示的会计准则制定目标一致,我们可以大胆借鉴。其次,大多数西方国家统一会计准则产生的土壤是证券市场的建立,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育,统一会计准则体系相应地也不断完善和成熟起来。而我国目前之所以建立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也源于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需要。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对象是同一的,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我们也可以大胆地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会计惯例。第三,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国证券市场都在努力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与此相适应,作为证券市场基础性设施的会计准则,也正在走国际化的道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作为国际间的一个民间准则制定机构,能够得到管理国际资本市场的“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IOSCO)的认同和支持,其原因也在于此(李若山,1996)。所以,我国目前所拟定的具体会计准则,也必须走国际协调化发展的道路。否则,太过国家化的会计准则体系便会阻碍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资本市场靠近。会计准则制定“双目标”论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我们处理好“具体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关系,使之按照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加以修改和完善,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有利于我们处理好现实与发展矛盾。我们可以合理地预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的普遍建立,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将会被改造为公司制企业,以“政府利益”为目标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应用面会越来越小,而以“民众利益”为目标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应用面则会越来越大,直至最终取代“政府利益”的会计准则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是一个过程,会计准则体系的转轨也是一个过程。所以,会计准则制定的“双目标” 动作体系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结语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简短结论:(1)不同责任关系下的会计准则制定目标可以抽象为四种不同的目标:个体利益、共同利益、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2)会计准则制定“双目标”的确立,不仅有理论依据,而且也有现实案例。(3)会计准则制定的“双目标”运行,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这一渐进的过程,它既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企业扩大在海外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力度,符合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符合会计国际协调化的发展趋势。(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运作机制的逐步成熟,双轨运行的会计准则体系最终必然走向统一,这应当是一个自然的、水到渠成的过程,而不宜过分强调在一夜之间发生质的飞跃。「参考文献」1.薛云奎,“统一会计准则制订的经济效率”,《会计研究》,1996/10.2.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关于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1989),载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Pp.371—440.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James C. Gaa,Methodological Foundations of Standardsettingfor Corporate Financial Reporting,AAA1988.4.Dahl. R. A. Lindblom,Politics,Economics and Welfare,New York,Harper Row.1963.5.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992.7.李若山,“国际会计的协调及未来发展”,《会计研究》,1996/10.
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表的案例前 言美国自二00一年十月以来,陆续爆发安隆(Enron)的财务报表不实报导、世界通讯(Worldcom)的隐瞒亏损、线上时代华纳(AOL LIME Warners)的虚报广告营收及强生制药(Johnson)被控隐瞒产品过失,甚至连国际知名的奇异公司(G.E.)、美国国际集团(AIG)、思科(Cisco)、摩根大通银行及国际商业机器(IBM)等也因为可疑的会计操作实务,而让投资人起了疑心,弊案酬闻,使得股市狂跌,造成美国自30年代经济大恐慌以来,最大的投资信心危机。有鉴於此,美国参议员沙班(Paul Sarbane)提出的著名的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又称为「企业改革法」),该法案的重要项目包括:强化主管机关之监督、公司治理、会计师独立性等,并成立公开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尤其在会计师独立性及内部控制等议题上,明文规定会计师不得同时为同一客户提供审计及非审计服务,并加强对公司内部稽核之监控。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功能原在赋予会计师站在保护投资大众的立场,以稽核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资讯。然而一连串的企业丑闻案,使会计师的公信力受到怀疑,从而影响公开发行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导准则、会计及审计规范与管制的可靠性。一九九七年底的亚洲金融风暴,凸显出亚洲企业仍以家族及集团化经营为主,大陆的”老三案”(深圳原野、海南中水、长城机电)导致涉案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相关注册会计师承受严厉的行政处罚;“新三案“(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则是“所破人亡”,而查核银广夏、东方电子的注册会计师更是锒铛入狱,遭受惩处 。台湾在二00四年爆发之博达、皇统、宏达科、讯碟、升技等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股价护盘及利益输送等情事,引发了本土性金融风暴,不仅使一般投资人蒙受重大损失,更使金融体系的资产品质恶化,投资人信心大受打击,亦使得签证这些公司的会计师受到舆论及法律上严格的谴责 。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如何建立一套公司治理制度以侦测舞弊,便显得异常重要。公司治理可分为“内部监控“,及“外部治理“两类,前者企求在公司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由股东会与监督机关善尽监督义务,避免公司经营者从事道德危险之行为;后者则希冀由交易相对人、债权人、市场、主管机关、证卷商、会计师、及社会大众等共同发挥力量来监督公司经营者追求公司利益。世界银行於一九九九年提出之公司治理架构如图一所示:爰此,本文乃藉由分析财务报表虚假之原因及特点,并从两岸之经营环境与会计师之责任与独立性规范之观点,探求如何落实公司治理制度中,有关两岸会计师查核签证之一环。一、上市公司管理舞弊之原因分析所谓“虚假财务报告”,是指财务报告中所揭示的财务会计资讯存在严重不实或者财务报告的揭露存在重大遗漏。不同的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不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层面:1. 股价考量若经营高层本身就是大股东或有业绩预算的压力,为了使该公司有更高的股价,进而使自己本身持股市值增加,便有强烈的诱因趋使他对财务报表动手脚,从营业收入开始,不论是毛利率、营业费用、营业利益、业外收益等都有可用来“窗饰“财务报表。此与投资人及分析师长久以来非常重视公司的营业收入成长、毛利率变化、盈余成长及每股盈余等数字上,有十分密切的关系。2. 募集资金的考量对於有募集资金压力的公司而言,如何从市场上募得较佳的资金条件,企业的营运获利状况,是关键性的因素,此乃经营高层要对财务报表作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能够顺利地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条件不佳的企业若欲配股或增发新股,就会操纵损益,发布虚假的财务报表。3. 经营管理阶层之薪酬与公司绩效有连带关系企业管理阶层之薪酬结构自1990年代发生变化,为奖励管理阶层之经营绩效所发放之红利,从过去之现金红利制转变成目前多数公司以股票选择权作为员工之酬劳。根据统计,企业对於股票选择权之发放比例在过去十年间成长三倍,其相对应之价值更是惊人,1997年全美前2000大企业所发放之股票选择权市值约为50亿美元,至2000年时,其市值已增加为162亿美元,其价值短短三年间就超过三倍。两岸上市公司的高阶经营层通常不会愿意自己因业绩不好而下台,但在经营环境艰困时,作假帐就变成经营层要维持好获利绩效的选择项目之一。股票选择权诱使企业管理阶层积极创造经营绩效以拉抬公司股价,台湾目前常见的方式包括提早认列未实现收入、隐藏负债、使用其他新颖的会计手法等,以提高公司当年度之盈余。大陆企业目前仍然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上市公司大部分也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在管理体制上还带有原来的一些特点,有些经营管理者在上任的当年会希望公司利润能有大幅上升,从而展现自己的管理能力和绩效。亦有部分经理人为达到此种预期,便会著手粉饰财务报告。4. 资产重组或合并过程中的需要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合并,往往涉及很多人的利益,为了满足不同的利益需要,企业通常会藉改制和合并之机制造虚假的财务报告。例如有些上市公司为了维护企业在股票市场的形象,藉合并之名迷惑投资者。随著两岸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家对市场的监管愈来愈趋严峻,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告所需承担的风险也逐渐加大,通常必须有很大的诱因,才会促使上市以司挺而走险。二、 产生虚假财务报告的原因及理论分析由於资讯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存在著资讯不对称,拥用较多资讯的一方就能够利用资讯为自己谋利,审计的产生即为了减少资讯的不对称。美国证管会向来以其透明的资讯揭露、严密的会计法规及有效率的执法机构,建置堪称最具效率之市场规范架构。并於2000年8月订定「公平揭露规则」 (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简称Regulation FD),禁止企业与证券分析师於非公开场合接触时传递有关企业内部之重大未公开讯息。惟Regulation FD之实施仍无法完全解决资讯不对称之问题,证券分析师於安隆、世界通讯案中,不但获知企业内部之重大未公开讯息,甚至隐而未告或发布不当之研究报告以误导投资人。致使投资人质疑证管会是否确有善尽主管机关监督之责。产生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究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利益和风险的权衡”决定了企业为什麼做虚假财务报告;二是“资讯不对称”决定了企业为什麼能够做虚假财务报告。自1990年代全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就替顾客提供管理谘询服务,即为其查帐客户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服务。由於管理谘询服务之公费收入远较查核业务为高,其潜在之市场让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除削价竞争外,对於查帐客户偏好之会计方法,也渐选择以默认应对。会计师就此之利益衡量,使独立性渐受侵蚀。企业出具虚假财务报告一旦被查出,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可能造成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的损害,日后成为被稽查的重点对象,造假者个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尽管如此,仍有企业为追求从而铤而走险。加诸目前企业内、外部监管不力等因素,企业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被稽核的比率相当低,且对舞弊案之惩处力度不大。三、 两岸财务报告造假的主要手法大陆有学者针对其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进行研究 ,本研究更加入近期台湾的舞弊造假手法加以比较。从理论上来说,舞弊最终乃须透过财务报告表达出来。表一说明了两岸上市司财务舞弊案的造假手法。表中列示的造假手法都是窗饰财务报告的做法。为了满足不同的目的,会计人员会灵活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使得财务报告符合管理阶层之期望。兹将财务会计实务中,兹将常使用的财报舞弊方式说明如下:1. 虚增销货收入此乃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手法中最常采用的方法。如大陆红光实业、黎明股份、银广夏等,--为了提高净收益,从而达到配股或分红等其他目的,管理当局於是透过制造某些虚拟的销货业务,从而高估其销货收入。台湾2004年爆发的地雷股中,亦有多家上市公司以先设立人头或空壳公司,再由地雷公司与这些人头公司进行进货及销货的交易,如此一来,就可「凭空创造」经营阶层所要的漂亮营收数字,以近期降为全额交割股的升技为例,根据证交所资料显示,升技2004年上半年自Top Rise等3家供应商进货55亿元,占总进货金额之70%,同期间,销货至Sunfine等4家公司61亿元,占总销货金额之71%,其中有高达41亿余元无实际通关证明文件,此外,以上所提及7家进货及销货公司都在香港注册,且住址皆相同,明显是设立来作虚灌营收的空壳公司。结果,升技2004年前3季的148亿营业收入,近15亿的税后净利及2.41元的每股税后盈余,绝大部份是造假作出来的。2. 虚增应收帐款虚增应收帐款可同时虚增销货收入。由於会计处理上只要有单据证明销货,便可认列营业收入及应收帐款,因此,某些公司为了增加营收,会刻意放宽销货政策,例如延长客户付款期限、给予较多的折让或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等,使营业收入在短期间不正常地增加,这对公司的损益表有一定的美化作用。 例如,大陆51黎明弊案中,即为了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些拟销货业务和销货对象,不惜虚开销货发票,虚增收入。该公司所属的营销不能作进项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269万元,而台湾的博达公司亦利用关系企业制造多起虚拟之交易。表一 两岸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的造假手法虚增销货收入 虚增应收帐款 存货价值的任意调整 会计政策利用 关系人或子公司交易 费用的转移和调整大陆红光实业舞弊案 ★ ★ ★大陆郑百文舞弊案 ★ ★ ★大陆张家界舞弊案 ★大陆ST黎明舞弊案 ★ ★ ★ ★ ★大陆大东海舞弊案 ★ ★大陆银广厦舞弊案 ★ ★ ★ ★大陆麦科特舞弊案 ★台湾博达舞弊案 ★ ★ ★台湾升技舞弊案 ★ ★ ★台湾皇统舞弊案 ★ ★ ★ ★台湾宏达科舞弊案 ★ ★台湾太电掏空案舞弊案 ★ ★ ★台湾中强电子舞弊案 ★ ★1997年度大陆上市公司61.12%的应收帐款是其关系人交易 (见表二),其中与控股公司发生的应收帐款关系人交易达95.29亿元,占总额的39.71%,与同属控股子公司、集团附属企业和兄弟公司之间发生的应收帐款金额为75.13亿元,占总额的31.31%。值得注意的是,大陆上市公司关系人交易中应收帐款金额盈余过大,显示操踪现象显著。关系人 交易笔数 交易金额(亿元) 所占比例(%)直(间)接控股公司 291 95.29 39.71从属控股子公司、集团 145 75.13 31.31附属企业、兄弟公司、子公司 98 26.31 10.96联营、参股公司 207 17.47 7.28合资公司 11 25.79 10.74小 计 752 239.99 100.00资料来源:蒋义宏、魏刚著,「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与财务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3. 存货价值的任意调整在销货收入不虚增的情况下,“盈余管理”的焦点就著中在成本及费用两个方面。销货成本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存货成本的调整,而存货所包括的层面较广,设计方法又多,乃为财会人员提供了很多虚拟财报的管道。假若,该产品需求不错,在通路上的货品销售不成问题,对该公司将不会有负面影响,但是,若该产品在通路上出现滞销的情况,不仅公司未来业绩将受影响,之前异常增加的应收帐款,也有可能会变成呆帐,若通路商要求退货,又是另一笔退货呆帐,二者皆可能影响公司获利状况,台湾多年前生产电脑显示器的中强电子,就是因此而关门大吉。另外,台湾2004年中股市最大地雷之一的博达案,自1999年开始,即透过国内外人头公司,以假买卖的方式做帐达141亿元,由於当时手机概念股当红,博达即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砷化镓未来应用在手机上的商机有多大,成长性有多高,为了圆这个谎,博达透过这些人头公司,以假销货单进行堆货,在进货方面,则另外找了7家,自设2家原料供应商配合出货洗钱,虚灌营收手法的手法与升技案如出一辙。大陆部分则有麦科特公司透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约,虚列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约、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增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又如例如黎明进出口公司擅自将其本应在「委托发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装业务,通过与被委托方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货核算,以虚增888万元之销货收入。4. 会计政策利用有时上市司也会利用会计变动或会计制度和准则的漏洞来操纵利润,如改变短期投资处理损益法及会计原则变动等。尤其在新制度刚出炉,具体作法尚未明确规范时,被利用造假的情况最多,如当企业被允许对各种资产提列减损准备时,这类准备就成为调节利润的主要方法,此外当制度和准则中的某些特殊情况,需要主观判断或估计时,也容易被造假者利用,如或有事项的可能性的判断,企业会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是否揭露、如何揭露的决定。所以,在造假方法中,重大事项的故意遗漏也被频繁地使用。5. 关系人或子公司交易上市柜公司除了可运用关系人或子公司交易虚灌营收外,亦可与这些关系人或子公司从事财务交易,以达到增加公司获利或图利他人之目的。例如:台湾早期的资产股利用关系人交易买卖农地或山坡地等图利他人。近年来台湾的太电掏空案就成为这种财务操作的代表性例子。根据检方调查,当时太电副总经理及财务长胡洪九,在民国82年到87年间,设立包括「中俊企业」等146家虚拟企业,再以太电为这些公司作担保,由这些虚拟企业向银行大笔举债,得款后将这些款项转往海外洗钱,再把债务抛给太电,导致太电损失达新台币200亿元,若折回现值,金额高达400亿,大陆部分之关系人交易则绝大部分透过应收帐款产生,如上述之第二点所述。6. 费用的转移和调整所谓费用转移,是指延迟费用与外界第三者(可能是供应商、客户,也可能是关系人)交易的入帐时间,以增加本期损益。另外,折旧费用的任意调整,资产减损或报废时机的选择,也可用来操纵损益。在大陆百文管理舞弊案中,公司上市后三年运用年度截止日前后之收入、费用的操踪方法,任意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以累计虚增利润约14390万元。四、 公司治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审计难度很高,需要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运用高度的正直性和责任感,以保证财务报表之品质。为此,国家的监理机构也应制定完善的审计程序规范,建立责任制度,以约束审计人员的行为。同时,应建立配套的激励机制,提高审计人员待遇,激励他们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准。以下乃本文针对两岸制度之建议:1. 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管体系安隆案涉及财报舞弊及资产侵占,担任其签证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Arthur Anderson Co.,)因管理谘询之业务考量,无法客观地从事审计工作,反倒成为经营层舞弊的马前卒。因此美国通过沙氏法案,对会计师痛下杀手,不再信任其「自律」,改以PCAOB直接监控会计师工作品质、执行会计师之管理惩处,会计师遂落入「他律」之手。因此两岸应建立健全审计财税、证券等监管体系,明确划分各部门在打击财务报告舞弊的职能范围,使之形成有效的监管网路。随著大陆传统政府审计领域逐渐向民间审计开放,在增加业务渠道的同时,也自然带来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规定的「委托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审计的管理办法」,要求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聘请中国会计师,由其对外资金融机构财务报表进行法定审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从事此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品质进行调查,并拥有处罚权。台湾目前已设有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全联会评鉴委员会(财政部)、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等,但惩戒、或订定会计准则,多依证期局之要求,被动从事。且证期局人手不足,形成惩戒轻、会计准则订定慢。或许,证期局应效法PCAOB,名正言顺地让会计师公会缴械,并拨补足额经费,制定财会准则、审计准则、强力监督会计师之查核品质、速惩怠忽,才可能远离博达风暴。2. 内部监管董事会被认为是解决管理阶层潜在自利诱因及不适任问题之适当方法,其特色是设置独立董事及各种不同功能之委员会。一般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之功能有三:1.提升经营绩效;2.汰换不适任之经营者;3.对违法经营或利益冲突交易等道德危险之监督。目前,美国虽仅有密西根州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应设独立董事,但实务上美国多数大型发行公司之董事会,有半数以上之成员阶为独立董事。因此,两岸企业有先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制度,加强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从而抑制虚假财务报告。如前所述,亚洲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大多数是企业的经理层,内线交易现象严重。如何提高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将是两岸企业董事会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董事会功能的强化有助於强化企业财务报告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杜绝董事会授权的虚假财务报告的发布。其次,在健全董事会制度的基础上,有效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和会计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已为现代企业科学、有效管理、合法营运的重要标志。只有董事会制度的完善,内部审计才能具有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以抑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发布。3. 会计师必须就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之评估结果出具查核意见台湾目前系由证交法及其施行细则、证交所及柜买中心「对上市(柜)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对上市(柜)公司重大讯息记者会作业程序」、「公开发行公司网路申报公开资讯应注意事项」等予以规范,公司应依规定须将重大讯息内容或说明输入证交所指定之网际网路资讯申执系统,以减少投资人资讯不对称现象。台湾之公开发行公司如有关系企业者,应依规定编制关系企业三书表,此外,两岸的公开发行公司除应於财务报表揭露海外投资及大陆投资资讯外,以公司对转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重大影响力者,再揭露其被投资公司从事资金贷放、背书保证、重大资产、交易关系人交易等资讯。4. 同业评鉴方面台湾会计师公会全国联合设会有业务评鉴委员会,负责评鉴规则之制定及会计师之评鉴,而评鉴委员会之组成,除会计师代表外,尚包括政府机构代表及学者专家,不会有由会计师完全主导之情况。大陆的财政部门是会计和会计师业的主管部门,有责任整顿会计秩序、加强会计监管。而大陆的会计师协会作为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未来将更密切与会计师、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进而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五、 小结当前,两岸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证券市场、审计市场、经理人员都存在许多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国家审计的监管是必要的。所以,针对虚假财报告审计,应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运作,利用会计师的独立性、权威性,以维护会计资讯使用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做为一个优秀的会计师,必须客观地评估所观察的情况及搜集的证据,并对於任何潜在的负面指标或迹象,保持专业上应有的注意,以确保财务报表无重大不实的表达。对於值得怀疑的问题或线索,能锲而不舍深入了解受查单位之经营、财务情况及产业特性,财务报表之审计目标虽为财务报表的允当性,但会计师揭露重大舞弊仍是责无旁贷的。参考文献:1. 黎明案资料来自《摘自「黎明头上的光环-财政部辽宁专员办访谈录」》中国证券报其余案件资料来源: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盟会网站)2. 林炳沧,如何避免审计失败,翰中印刷有限公司1997年版3. 飞草,四类上市司业绩基本不可信http://www.homeway.com.cn2001.9.264. 孙健,上市公司审计风险分析《中国财经报》200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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