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合作建房合同关系的证据、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等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目前处理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3、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4、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7、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扩展资料:
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一、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的贷款利息;
二、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由一定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三、房屋已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场价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一方给予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合作建房问题-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