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扩展资料:
1、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2、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3、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