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经济上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等都可以是会计主体。
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管理政府收支、办理国库业务的财政部门,也可以侠义的说是专指财政机关内部的国库管理部门,它不同于作为行政单位会计主体的财政部门,即财政部门自身的收支核算使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于国库管理的预算收支的核算使用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主体是行政单位(包括部分社会团体,如妇联、工商联、残联等)和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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