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介绍注册税务师(CertifiedTaxAgen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截至2006年底,我国注册税务师总人数已突破70000人。报名时间与报名地点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左右,在当地注册税务师协会或人事考试中心指定的地点报名。2009年报名时间请查看>>报名条件方法与免试一、报名条件报考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续。从2005年开始,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二)免试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考试科目为《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考试时间与注意事项2009年考试时间为6月19日至6月21日,具体安排如下: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6月19日下午2∶00--4∶30财务与会计6月20日上午9∶00--11∶30税法(一)下午2∶00--4∶30税法(二)6月21日上午9∶00--11∶30税收相关法律下午2∶00--4∶30税务代理实务考试一般是在每年的6月中下旬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每年都有调整,应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为准,2006年税务代理实务合格标准是60分,税一是77分,其他各科均为84分合格。成绩管理与证书办理各科目试题得分均在试卷中规定。评分均按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规定执行。报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其报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获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生跨地区报考,即五门课程可以在不同的地区报名参加考试,但考生必须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考试成绩档案调转的相关手续。异地报名时持有效的单科成绩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该省市考试管理机构递交报名表即可。办理全科合格证书时,需要向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由该地考办上报全国考办审核。每年10月左右,当地考试管理机构会公布办理相关证件的时间,按规定时间内办理即可。领证时请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成绩通知单一寸和二寸免冠近照各一张。各地具体情况请以当地的考试机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