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两个月可以转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1、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2、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3、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4、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5、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
与转入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转出所出具的执业鉴定书,以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等。详细材料如下:1.本人自愿转所申请一份,须注明本人是否是原所的合伙人或股东;2.转出、转入所出具意见的转所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以下简称跨省转所)的提交一式四份;3.与转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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