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2005年1月1日由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的针对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组织会计制度。
制度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该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财政拨款、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等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支出准予扣除项目: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