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九条修改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专职从事独立审计工作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二)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发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8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三、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指出的情况。”四、删去第三十八条。五、删去第七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