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其他收益—减免税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对个税实行了新的政策,其中包括:针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可以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针对普通人群,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