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的猪窝
这句话不正确。是否实施函证程序,并不是看被审计单位是否为上市公司,如果函证很可能无效或是有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可以不函证,除此之外,都需要函证所以该描述太绝对了,是不恰当的。
一共60件,包括独立审计准则28件、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件、执业规范指南5件、相关准则3件、指导意见4件、审计技术提示2件、相关文件8件。独立审计准则(28)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基本准则(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1995年12月25日发布2003年4月14日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1999年2月4日发布2003年4月14日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2001年1月21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2002年3月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2002年3月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03年4月14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1995年12月25日发布2001年1月21日修订)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2001年1月21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2001年1月21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2002年3月5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2002年3月5日发布)执业规范指南(5)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1996年1月31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审计工作底稿(试行)(1996年1月31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1996年1月31日发布2001年6月26日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2001年7月19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2003年5月13日发布)其他相关准则(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1996年12月26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1996年12月26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1996年12月26日发布)指导意见(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年1月27日会协字[2000]2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年2月9日会协[2002]4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会协[2002]16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15日会协[2004]27号审计技术提示(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2002年7月19日会协[2002]20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的通知2002年9月13日会协[2002]243号相关文件(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验资机构执业规范有关问题的答复1997年12月2日会协字[1997]29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活期储蓄存单能否作为验资凭据的答复1997年12月15日会协字[1997]310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6日财协字[1999]1号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1999年7月12日财协字[1999]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5日财协字[1999]103号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2日财会[2001]1035号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财会[2001]1067号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财会[2002]1017号
这个还真不是会计师事务所刁难你们,这是行业规定,但是函证的取得方式有多重,比如你可以采用邮寄的形式,或者其他的更具有证明力的通讯方式。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到时候如果财务报表出现什么问题,他们怕是要被送进去的、、、
因为它是银行存款审计的传统方法,也是证明银行存款存在性及所有权的主要审计程序。
银行存款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需要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准则单独就“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和“应收账款”作出规定,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需要对这两类账户余额作出特别考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执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的原因是:1、应收账款函证就是直接发函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方法。函证的目的是证实应收账款账户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有关证明债务的存在和记录的可靠性,防止或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销售业务中发生的差错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2、为了检查上市公司是否出现舞弊现象,需要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函证。企业虚增利润的常用手法是多记收入,在会计入账平衡的制约下,收入多记必然对应的是应收账款的高估,从而使资产总额增加,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为了确定应收账款的存在性和可靠性,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债务人进行函证。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三条指出,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指南的第一章第一条“函证的含义”中如此解释:从上述定义可知,函证是一个获取和评价与函证信息相关的审计证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拥有相关信息的第三方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提供影响财务报表认定的特定项目的信息。在得到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后,注册会计师再进行跟进和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函证强调从第三方直接获取有关信息。至于为什么要直接获得相关信息,是基于审计上对证据可信度的判断,即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信度高,直接取自外部的证据比经过被审计单位传递的外部证据可信度高。而强调不经过被审计单位的直接发函回函询证,即是强调注册会计师需要取得直接来自于外部的证据。鉴于其较高的可信度,方可减少对往来款审计的其他审计程序。综上不难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是需要直接向被函证单位发出函证并取得回函的,而通过企业进行的函证,无论发出还是回函经过被审计单位都是和审计准则相违背的作法。二、因为发函和回函程序上,注册会计师已经违背了准则的要求,自然就难以对取得的审计证据做一个合理的判断。若是直接发函,可以和被审计单位的客户、供应商或其他询证人员的交谈中发现的问题,变得无法实现的,那么对于回函的函件要求自然就高了。审计意见说到底是一个判断的过程,而判断并非必须取得原件才能够进行的。就如题所述,当客户主要系国外客户时,要求询证必须取得原件就显得不符合客观实际。所以,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函证的过程中,通过电话、传真,以及核实对方联络方式是否真实等对客观情况的判断中,分析得到往来款项的余额是否可以确认,往来发生额是否可以信赖。而对于国内的客户则可选择的方法更多些,114查询台的电话查询,相关工商记录,税务公告等事项都是可以在官方网站上得到其他的有关该客户的经营状况的审计证据的,至于具体的金额确认,是可以直接打电话到对方财务部门的负责人那里得到相关的佐证的。还可以与对方核对余额差异的过程中发现彼此核算上的问题。总之方法是人想出来的,但方法绝对不止一种。当然,讲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当然不可否认,原件的效力远高于传真件和复印件,但经过了了被审计单位的原件和复印件和传真件的区别不是在效力上,直接来自于外部的回函才对审计人员的判断有实质性的帮助,审计人员得到的红色公章其实只是一种掩耳盗铃的作法。但对于审计人员特别重大的往来余额,要求必须回函且取得回函原件是合理的,但同样也是需要直接发出和收取的。而且并非所有的回函必须原件。三、至于被审计单位已经得到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是说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当中,对重大事项的审计范围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以至于审计人员无法进行合理合适和应有的审计,无法得到应有的审计证据,从而无法出具相关的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固然是无法表示的,但也是审计意见的一种,若只是用于年检,是可以使用的。但若用于银行的贷款、税务部门,恐怕问题就多了。因为那样的审计意见表示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和核算等方面存在着对会计报表无法估计的影响,也就是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是不能够让审计人员相信是反映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水平和资产状况的,是审计人员无法表示信赖的。审计单位作为中介机构出具这样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对公司管理水平的不表态,至少是公司核算水平的不表态。虽然它不同于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已经很严重了。若非破产清算或特殊事项的存在,没有企业会愿意取得这样的审计意见的。而问题是,这样的审计意见对于如题所述的被审计单位而言,又实在有些冤枉,因为他们的不配合很重要的原因是审计人员没有执行审计程序,放弃了审计必须遵守的规范,从而无法利用审计经验和其他环节推断得出相关的审计结论所导致的。
是否实施函证程序,并不是看被审计单位是否为上市公司,如果函证很可能无效或是有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可以不函证,除此之外,都需要函证所以该描述太绝对了,是不恰当的。
针对应收账款不实施函证程序是有严格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第1312号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当实施函证程序时,CPA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但是,在日常审计实务中,一些CPA往往为了图省事,或不知道究竟应该如何控制,将实施函证的程序交给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人员实施,放弃了对询证函保持控制,这使得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受到严重影响,由此潜伏了严重的审计风险。
因此,CPA一定要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对询证函的控制,具体应包括第1312号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4个方面:“
(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
(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
(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CPA回函的地址等信息;
(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以上4方面实际上就是要求CPA对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即不可以由包括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在内的其他人员控制。但实际操作时可以由CPA的助理人员在CPA控制下具体操作执行函证程序,助理人员对CPA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包括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准则配套指南和讲解材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指南[审计准则第1312号]第一章总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函证的含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的总体要求。一、函证的含义本准则第三条指出,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从上述定义可知,函证是一个获取和评价与函证信息相关的审计证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拥有相关信息的第三方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提供影响财务报表认定的特定项目的信息。在得到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后,注册会计师再进行跟进和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函证强调从第三方直接获取有关信息。二、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的总体要求函证提供的证据由注册会计师直接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获取,且经常采用书面原件的形式,如果运用得当,函证程序能够提供可靠性较高的审计证据,并与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但是,询证函的设计、函证程序的实施和函证结果的评价都会影响函证程序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因此,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有关“应有的关注”的解释,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指南第三章)。第二章函证决策本准则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说明函证决策考虑的因素、函证的内容、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函证的时间以及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一、函证决策考虑的因素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以获取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作出决策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其中,实质性程序可能包括对某些认定实施函证程序。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越高,注册会计师对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函证程序的运用对于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可能是有效的。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越低,注册会计师需要从实质性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低。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有一笔正在按照商定还款计划表偿还的银行借款,假设注册会计师在以前年度已对其条款进行了函证。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其他工作(包括必要时进行的控制测试)表明借款的条款没有改变,并且这些工作使得未偿还借款余额发生重大错报风险被评估为低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可能只限于测试还款的详细情况,而不必再次向债权人直接函证这笔借款的余额和条款。如果认为某项风险属于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是否通过函证特定事项以降低检查风险。例如,与简单的交易相比,异常或复杂的交易可能导致更高的错报风险。如果被审计单位从事了异常的或复杂的、容易导致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交易,除检查被审计单位持有的文件凭证外,注册会计师可能还需考虑是否向交易对方函证交易的真实性和详细条款。(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这里的其他审计程序是指除函证程序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例如,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存在性认定,注册会计师可能实施对形成应收账款余额的销售交易和收款交易的细节进行测试,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并根据这些程序的结果确定和实施函证程序,如果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可不实施函证;如果不能,则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函证程序。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账户或交易的性质、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例如,如果被审计单位与应收账款存在性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有效运行,注册会计师可适当减少函证的样本量。二、函证的内容(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在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实际存在的银行存款余额、借款余额以及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对于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实施函证,以防止被审计单位隐瞒银行存款或借款。(二)应收账款本准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1.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2.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询证者很可能不回函或即使回函也不可信,可不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可能基于以前年度的审计经验或者类似工作经验,认为某被询证者的回函率很低或判断回函不可靠,并得出函证很可能无效的结论。本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本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针对应收账款存在性认定的替代程序主要包括:1.检查期后收款记录。注册会计师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到有关款项的记录和凭证,包括银行进账单、汇款证明、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能为应收账款的存在性提供部分审计证据。值得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还需收集审计证据,验证期后收款确实源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应收账款,而不是源于期后新发生的交易。2.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发货记录等证明交易确实已经发生的证据。应收账款余额是由销售交易产生的,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装运单据等也能为应收账款的存在性提供部分审计证据。但是,注册会计师要特别注意被审计单位内部产生的凭证的可靠性。3.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函电记录。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函电记录有助于发现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对应收账款余额存在争议。(三)函证的其他内容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下列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实施函证:(1)短期投资;(2)应收票据;(3)其他应收款;(4)预付账款;(5)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6)长期投资;(7)委托贷款;(8)应付账款;(9)预收账款;(10)保证、抵押或质押;(11)或有事项;(12)重大或异常的交易。可见,函证通常适用于账户余额及其明细组成部分(如应收账款明细账),但是不一定限于这些项目。例如,为确认合同条款没有发生变动及变化细节,注册会计师可以函证被审计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注册会计师还可向第三方函证是否存在影响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的背后协议或某项重大交易的细节。三、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第五章第四节“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对注册会计师考虑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提出了原则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对如何确定审计程序的范围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规范。本准则第十条对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如果采用审计抽样的方式确定函证程序的范围,无论采用统计抽样方法,还是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的样本应当足以代表总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从总体中选取特定项目进行测试。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1)金额较大的项目;(2)账龄较长的项目;(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4)重大关联方交易;(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6)可能存在争议以及产生重大舞弊或错误的交易。四、函证的时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第五章第七节“实质性程序的时间”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时间,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程序时,应当从其规定。本准则第十一条指出,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应收账款为例,注册会计师通常在资产负债日后某一天函证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对应收账户余额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询证函件指明的截止日期与资产负债表日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实质性程序包括测试该期间发生的影响应收账款余额的交易或实施分析程序等。控制测试包括测试销售交易、收款交易及与应收账款冲销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五、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考虑:(1)管理层是否诚信;(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3)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可能显示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的有关规定。第三章询证函的设计本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说明设计询证函总体要求、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积极与消极函证方式的使用。一、设计询证函的总体要求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询证函的设计服从于审计目标的需要。通常,在针对账户余额的存在性认定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询证函中列明相关信息,要求对方核对确认。但在针对账户余额的完整性认定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则需要改变询证函的内容设计或者采用其他审计程序。例如,在函证应收账款时,询证函中不列出账户余额,而是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这样才能发现应收账款低估错报。再如,在对应付账款的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供货商明细表向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供货商发出询证函,就比从应付账款明细表中选择询证对象更容易发现未入账的负债。二、设计询证函需要考虑的因素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审计的认定以及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主要包括:1.函证的方式。函证的方式有两种: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不同的函证方式,其提供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不同。2.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在判断实施函证程序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通常会考虑来自以前年度审计或类似审计业务的经验,包括回函率、以前年度审计中发现的错报以及回函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程度等。当注册会计师根据以往经验认为,即使证函设计恰当,回函率仍很低,应考虑从其他途径获取审计证据。3.拟函证信息的性质。信息的性质是指信息的内容和特点。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与第三方之间交易的实质,以确定哪些信息需要进行函证。例如,对那些非常规合同或交易,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账户余额或交易金额作出函证,还应当考虑对交易或合同的条款实施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口头协议,客户是否有自由退货的权利,付款方式是否有特殊安排等。4.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对所询证信息知情的第三方发送询证函。例如,对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注册会计师通常向股票、债券专门保管或登记机构发函询证或向接受投资的一方发函询证;对应收票据,通常向出票人或承兑人发函询证;对其他应收款,向形成其他应收款的有关方发函询证;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通常向供货单位发函询证;对委托贷款,通常向有关的金融机构发函询证;对预收账款,通常向购货单位发函询证;对保证、抵押或质押,通常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函询证;对或有事项,通常向律师等发函询证;对重大或异常的交易,通常向有关的交易方发函询证。函证所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还受到被询证者的能力、独立性、客观性、回函者是否有权回函等因素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询证函、评价函证结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回函者的能力、知识、动机、回函意愿等方面的信息或有关回函者是否能够保持客观和公正的信息。当存在重大、异常、在期末前发生的、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而被询证者在经济上依赖于被审计单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询证者可能被驱使提供不正确的回函。5.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询证函所函证信息是否便于被询证者回答,影响到回函率和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性质。例如,某些被询证者的信息系统十分便于对形成账户余额的每笔交易进行函证,而不是对账户余额本身进行函证。询证函通常应当包含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授权,授权被询证者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有关信息。对获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授权的询证函,被询证者可能更愿意回函。三、积极与消极的函证方式本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指出,注册会计师可采用积极的或消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以可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一)积极的函证方式本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积极的函证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询证函中列明拟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询证者确认所函证的款项是否正确。通常认为,对这种询证函的回复能够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是,其缺点是被询证者可能对所列示信息根本不加以验证就予以回函确认。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另外一种询证函,即在询证函中不列明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询证者填写有关信息或提供进一步信息。由于这种询证函要求被询证者作出更多的努力,可能会导致回函率降低,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更多的替代程序。在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时,只有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才能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没有收到回函,可能是由于被询证者根本不存在,或是由于被询证者没有收到询证函,也可能是由于询证者没有理会询证函,因此,无法证明所函证信息是否正确。(二)消极的函证方式本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在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时,如果收到回函,能够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说服力强的审计证据。未收到回函可能是因为被询证者已收到询证函且核对无误,也可能是因为被询证者根本就没有收到询证函。因此,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因而在采用消极的方式函证时,注册会计师通常还需辅之以其他审计程序。本准则第十七条指出,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1)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2)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3)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4)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三)两种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也可将这两种方式结合使用。以应收账款为例,当应收账款的余额是由少量的大额应收账款和大量的小额应收账款构成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对所有的或抽取的大额应收账款样本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而对抽取的小额应收账款样本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第四章函证的实施与评价本准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说明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以传真等方式回函时的处理、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评价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评价函证的可靠性、对不符事项的处理以及对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最终评价。一、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出于掩盖舞弊的目的,被审计单位可能想方设法拦截或更改询证函及回函的内容。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函证程序控制不严密,就可能给被审计单位造成可乘之机,导致函证结果发生偏差和函证程序失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1)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2)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3)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4)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5)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6)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二、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时的处理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确实能让注册会计师及时得到回函信息,但由于这些方式易被截留、篡改或难以确定回函者的真实身份。因此,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三、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所实施的替代程序因所涉及的账户和认定而异,但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例如,对应付账款的存在性认定,替代审计程序可能包括检查期后付款记录、对方提供的对账单等;对完整性认定,替代审计程序可能包括检查收货单等入库记录和凭证。除非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1)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不回函存在异常原因或具有规律性。例如,所有没有回函的,都与期末前发生的交易有关。(2)如果测试高估错报,在推断总体结果时,将所有没有收到回函的金额视为百分之百错误,由此得出的总体错报金额与其他领域的未调整错报相加,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得出的结论。四、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都不能提供财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2)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3)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总之,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财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3)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回的询证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消除疑虑。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直接打电话给被询证者等方式以验证回函的内容和来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目前有些银行仍然没有严格执行实名开户的措施,企业有可能利用其员工或其他人的名义开具银行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向银行寄发询证函并不能保证有关信息的完整性。另外,某些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合谋,共同舞弊,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证据,导致函证结果不可靠。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适当选择函证的方式,谨慎分析和评价函证结果。六、对不符事项的处理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如果发现了不符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首先提请被审计单位查明原因,并作进一步分析和核实。不符事项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双方登记入账的时间不同,或是由于一方或双方记账错误,也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对应收账款而言,登记入账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不符事项主要表现为:(1)询证函发出时,债务人已经付款,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货款;(2)询证函发出时,被审计单位的货物已经发出并已作销售记录,但货物仍在途中,债务人尚未收到货物;(3)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将货物退回,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4)债务人对收到的货物的数量、质量及价格等方面有异议而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等。如果不符事项构成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七、对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最终评价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函证及函证以外的审计程序的实施结果是否为所审计的认定提供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第七章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附录1312-1:询证函参考格式(略)
1、银行存款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需要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它是银行存款审计的传统方法,也是证明银行存款存在性及所有权的主要审计程序。2、应当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的原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准则单独就“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和“应收账款”作出规定,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需要对这两类账户余额作出特别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