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相关法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设立独资会计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关于会计事务所的其他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