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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属于管理类学科社会学类 第一部分 专业详解 社会学 一 专业简介 1.专业初识 社会学是以追求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公平为目标,对人类社会和社会活动进行系统、客观研究的专业。社会学研究直接面对活生生的人和动态的社会,研究领域涉及到家庭、学校、企业到国家乃至国际社会。从事社会学学习和研究的人要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一定的数学与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和研究时要用到社会心理学、中外社会思想史、古典及现代化社会理论和法学等科学知识,科学与人文的融合使得社会学成为一个令人兴奋和憧憬的研究领域。 2.学业导航 专业学习要求:本专业要求学生学习理论社会学和应用社会学的基本知识,进行社会调查技能和社会研究及表达能力基本训练,具备理论分析、实证调查研究等多方面的基本能力。 主干学科:社会学、法学。 主要课程:社会学概论、社会研究方法、社会心理学、中外社会思想史、古典及现代社会学理论、社会统计与计算机应用、中国社会等。 3.发展前景 理论研究密切联系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是社会学的学术传统。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努力分析社会发展的规律,不断地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当前,具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国正在经历一个深刻的社会变迁过程,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亟待我国的社会学工作者展开讨论和进行深入研究。 4.前沿课题 □ 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与就业机制变迁研究 □ 社会安全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 贫困地区发展模式的社会学研究 □ 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的非经济因素研究 □ 妇女参与社会发展与妇女社会支持网络 二 人才塑造 1.考生潜质 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有社会心理学知识,配合街道干部搞好宣传预防各类传染病的活动,乐意参与社区内的服务工作。对有关城市建设的意见征集活动感兴趣。积极参加班级或学校组织的任何一次思想教育活动。乐意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做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的笔记、卡片和报刊文章剪贴,积极参加社会环境保护工作等等。 2.学成之后 本专业培养具备较全面的社会学理论知识、较熟练的社会调查技能的社会学专门人才。从事社会研究与调查、社会规划与管理、发展研究与预测、政策研究与评估的工作,还可从事紧跟时代发展的前沿性研究工作。 3.职场纵横 毕业生主要到教育、党政机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 社会工作 一 专业简介 1.专业初识 社会工作是一门以社会福利计划和社会服务为研究对象的应用专业。旨在运用现代科学知识与方法,研究社会问题的规律及解决方法。它关注那些在生理、心理和社会某一方面受到损害的人、群体,促进社区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学业导航 本专业要求学生学习社会工作的基本理论,培养学生社会工作的理念,学习和掌握开展社会工作的技能与方法,具备社会调查研究的方法与技能,掌握实证研究、社会工作实践、理论分析等多方面的基本能力。 主干学科:社会学。 主要课程:社会学概论、社会工作概论、个案与团体工作、社区工作、社会行政、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社会环境保护、人口社会学、组织社会学、社会心理学、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社会调查方法、社会统计学等。 3.发展前景 我国社会现阶段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和人的精神心理问题尤显突出,这为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向社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人才塑造 1.考生潜质 对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的知识、活动感兴趣。愿意帮助街道干部搞好宣传工作,乐意参与社区内的服务工作,对有关城市美化与建设的问题感兴趣,在组织集体里愿意为大家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比如:环保、优化资源等等。 2.学成之后 本专业培养具有基本的社会工作理论和知识,较熟练的社会调查研究技能和社会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从事社会保障、社会行政管理、社区发展与管理、社会政策研究、社会服务、评估与操作等工作。 3.职场纵横 毕业生主要到民政、社会保障、劳动和卫生部门,及工会、妇女、青年等社会组织及其他服务、社会福利和公益团体等机构工作。 第一部分社会学类名校聚焦 第二部分 名校聚焦 一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 社会学在中国人民大学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上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大学命名组建伊始,恰逢全国高校学科调整。在社会学专业被取消之际,许多著名社会学家来到人大工作,为其在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和发展社会学奠定了重要基础。1984年,郑杭生教授创建了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研究所,并担任第一任所长。1987年,建立社会学系。1999年6月,建立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2003年,与人口学系合并成立社会与人口学院。 社会学系本科设有社会学、社会工作2个专业。硕士设有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社会工作等。拥有社会学、人类学2个博士点,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还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享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北京大学素有优良的社会学传统,也是我国开设社会学课程最早的高等学校之一。1910年,北京大学的前身京师大学堂设置的课程中即有社会学。1952年院系调整后,高校中的社会学系被取消。1979年费孝通教授和雷洁琼教授积极为筹建社会学系而努力。北京大学社会学专业于1980年筹建,附设在国际政治系。1982年4月正式恢复重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2000年6月,北京大学正式宣布社会学系和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进行合并,使社会学系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社会学系下设有社会学理论教研室、社会学方法教研室、应用社会学教研室和社会工作教研室。还设有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社会生活口述研究中心和未来研究所等。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教师队伍学术功底扎实,以著名学者费孝通教授和雷洁琼教授为首的教师队伍治学严谨,思想活跃,特别是在社会学研究方法、社会学理论和应用社会学的研究中独具特色。承担着多项国家重点项目和省部级项目。 社会学系拥有社会学和社会工作2个本科专业,社会学、人类学、人口学和社会保障4个硕士点,社会学、人口学和人类学3个博士点。 三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社会学系始建于1926年,作为中国第一个社会学教学和研究机构,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曾对中国社会学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并造就了一批著名的社会学家。1999年,社会学系重建。 社会学系本科生设置社会保障、城市社区管理、社会调查3个专业,研究生设有应用社会学、理论社会学、社会保障、社会政策、城市社会学、农村社会学等专业方向。 四 南开大学社会学系 1981年初,南开大学开办了国内第一个本科层次的社会学专业班,由费孝通先生主持,从国内若干重点大学抽调4年级优秀学生集中学习社会学。该班许多毕业生已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学界的知名学者。 1997年,南开大学社会学系建立社会工作本科专业,并开始招收社会工作专业的本科生。1998年,南开大学获得社会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开始正式招收社会学专业的博士生。2000年,南开大学社会学系建立应用心理学本科专业,并开始招收本科生。2001年,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获得人口学硕士点,2002年开始招收人口学硕士生。 五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历史悠久,其前身源于国立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它的学术渊源可以追溯到1928年成立的国立中央大学社会学系,以及1930年成立的金陵大学社会学系。1983年,南京大学成立了社会学研究室,随后于1986年被批准建立社会学硕士点,成为国内第一批恢复社会学的综合性大学之一。1988年,南京大学成立社会学系,设立社会学专业(原为经济社会学)。1996年在国内继北大和中国人民大学之后成为高等学校中第3个拥有社会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现设有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应用社会学、社会工作与社会保障及人类学4个教研室,另设有社会心理学研究所、城市科学研究中心、国际市场调查所及组织文化研究所等科研机构。 六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1981年,华中师范大学恢复社会学教学,并在哲学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的一些本科专业中设立社会学课程。1988年建立华中师大社会学研究室,1992年更名为社会学研究中心,并开始招收社会学方向的硕士学位研究生。1993年建立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与行政学系,经国家教委批准设立社会学本科专业,并于1994年开始在全国招收社会学本科生。1997年初,独立建制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法律硕士就是给跨专业的人考的,本科法学的考法学硕士
现行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有两大类:第一类,规范研究方法(一)归纳法(Inductive approach)•归纳法的特点是,通过对大量现象进行观察,然后加以分类,从中概括出有关概念的内在联系,再把它们组织或表述为理论。•步骤:观察(观察与记录全部的观察结果)→分类(分析与分类记录结果)→概括(从观察到的关系中推导出会计的一般概念或原则)→验证(验证推导出的结论)•归纳法的优点:不受预定模式束缚,把理论或结论建立在大量现象的基础上。•缺陷:个人的观察对象和范围有限,每个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情况不同,有关的内在联系或数据关系也可能不同,使归纳的结论难免以偏概全。(二)演绎法(Deductive Approach)•演绎法是从一定的基本概念出发,推导出研究对象的逻辑性结构。在会计上,演绎法应以有关财务报告目标、假设或其他概念为前提,推导出能指导会计实务的原则、准则以及相应的会计方法程序。•推导程序: 前提命题 →推导结论→验证→具体问题•优点:可以保持相关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使理论构建具有逻辑严密性。缺陷:演绎法推导的结论取决于前提命题,如果前提命题错误,则整个结论结构都将是错误的(三)规范研究方法的评价•优点:⑴研究方法较为成熟 发展历史悠久,较为完善 ⑵可以较好地发展会计理论和实务规范会计理论的着眼点是导致良好的会计实务,也就是力求规范和超越现行的会计理论和实务,而促其发展。现有会计理论研究中的绝大部分成果是规范方法所形成的。例如美国等国家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出台,大大推动了会计理论研究的内在逻辑性,财务会计准则的严密性大大加强。•缺点:⑴方法论上有缺陷不重视实践到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不少理论未经过验证,仍属于学术上的假设和推论。受个人视野、知识结构等影响,有些理论实际意义较小。 ⑵研究方法不够精确侧重定性分析而忽略定量分析,涉及变量较多时难以揭示事物间微妙的区别联系。现今会计目标不再单一,根据单一目标建立起的理论有效性受到怀疑。第二大类,实证研究方法实证法作为构建会计理论的一种方法,就是要根据实际效用或实在的因果关系来选择会计概念、原则、准则和各种程序。并且,如果这些概念、程序有助于实现管理当局的经营目的,或有助于投资人、债权人或其他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并帮助他们进行合理的决策,则它们是有用的,否则就是不可取的。(一)背景和理论基础•高通货膨胀和经济衰退的时代背景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滞涨”阶段,基于历史成本的传统会计理论体系由于通货膨胀失去了有效性,规范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也因为持续经济衰退失去了现实意义。•方法论基础 美国经济学家 M.弗里曼“实证经济理论” 卡托斯 “精致证伪主义” 瓦茨和齐默尔曼 1978《论建立会计准则的实证研究》《实证会计理论》•经济学与财务基础 20世纪60年代起对有效市场假设进行的大规模试验验证,结果证明有些假定条件实际并不存在。(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程序•⑴提出命题 实证理论的发展通常是从人们意欲解释的某种现象开始的。命题既可以是探索性的,也可能是确认性的。前者的目的在于创建新的理论,后者的目的在于检验和修正现有理论。命题经过验证后可能证明是正确的,也可能证明是不正确的。•⑵建立假设每一命题都有其赖以存在的客观环境,如对某一命题所处的环境不加以限定,就很难对命题的正误进行验证。•⑶收集资料实证研究方法对意欲验证的命题要求完全根据实际资料进行验证。为了实证材料更恰当,往往需要将假设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就是对假设中的概念予以严格定义,使之转化为可以计量的变量,确定变量的计量方法,检查命题的有效性和可靠性。•⑷设计研究方案 两种基本的设计方法:①实验设计。一般需将研究对象分成两群,一群接受实验,另一群则不接受实验,将两组的观察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来体现实验效果。②调查设计。社会调查的主要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及利用现有资料。•⑸验证真伪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采用设计的研究方案,分析数据,从而验证假设的真伪。假设的测试方法多种多样,例如单变量分析法、双变量分析法和多变量分析法等。具体选择方法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假设涉及的变量数目与变量类型。•⑹分析预测除证实或否定假设外,研究者还应对其研究结果加以引申,明确假设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以对日后可能发生的结果进行预测。预测方面:①说明假设的证实或否定对现有理论的意义,指出现有理论的正确性或者重建和修正的必要性,并提出实际的思路做法②讨论研究结果的实际政策意义,包括对会计准则制定者、公司管理人员等意味着什么③讨论进一步研究的余地和前景(三)实证研究方法的评价•优点:•研究方法较为科学和准确用假设的实证检验代替研究者的价值判断,对先提出命题使用客观、可观察、可实验的实际证据来进行检验。其次,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从理论到假设再到假设的操作化,依靠数理统计等方法,分析数据,有较高的准确性。•实践意义较大建立在考察和验证会计实务所得到的实际数据的基础上的,旨在解释会计为何如此并进行预测,侧重于现实目标而不是理想目标,紧密联系会计实务。•拓展和深化了会计研究领域为会计理论研究提供了良好地支撑,研究者可以广泛地利用这种研究方法,从而使会计理论覆盖领域日益宽广,实证会计理论成为当代西方会计理论的重要分支。•缺点:•关于方法论的批评关于会计政策涵义及其影响的讨论也明显带着研究者的价值取向;仍要借助于规范性概念结构有关的理论命题假说。•关于研究方法的批评 仍不完善的表现:①过分强调盈利对证券价格及收益的影响,而忽略了其他相关变量的影响。②对被观察企业或实证证据带有选择偏向,即选取有利于实现假设或命题的样本和数据。③在验证特定会计信息或事项的影响是,通常忽略非会计信息或事项因素的影响。④实证研究依赖的“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带有较多假设前提,未必与经济现实吻合。•研究结论缺乏现实指导意义 实证会计理论不承认会计应当如何,认为会计理论的任务是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因此其提出的概念理论和具体程序与方法拘泥于现行会计实务的水平。 迄今为止探索性实证会计研究的进展甚微,实证研究的大量增加并没有带来会计理论增加。 会计准则制定还主要依靠规范性(四)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的互补性•规范会计理论研究由于是从逻辑高度来把握整个会计理论研究过程,因此其研究成果往往和会计实务存在一定的差距,而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则立足于会计实务,其研究成果与实务中结果比较吻合•实证会计研究适合于对具体的会计理论问题进行证实或证伪,但如果涉及到对整个会计理论框架的研究则无能为力,此时便必须依赖规范会计研究。•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两方面涵义 阶段上的结合。开始时排除主观价值判断,通过实证性研究客观地揭示该会计理论问题所蕴含的规律;在此基础上,通过理性逻辑思维再对所揭示出的规律惊醒利用,从而构建规范会计理论。 层次的结合。会计问题目标的层次越低,该会计问题与会计实务的具体方面的联系越密切,其研究越具有实证性。例如,对会计政策选择问题的研究实证性更强,所形成的会计理论主要是实证会计理论。 反之,层次性越高,其研究越具有规范性。例如会计准则制定问题的研究规范更重。
现行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有两大类:
第一类,规范研究方法
(一)归纳法(Inductive approach)
•归纳法的特点是,通过对大量现象进行观察,然后加以分类,从中概括出有关概念的内在联系,再把它们组织或表述为理论。
•步骤:观察(观察与记录全部的观察结果)→分类(分析与分类记录结果)→概括(从观察到的关系中推导出会计的一般概念或原则)→验证(验证推导出的结论)
•归纳法的优点:不受预定模式束缚,把理论或结论建立在大量现象的基础上。
•缺陷:个人的观察对象和范围有限,每个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情况不同,有关的内在联系或数据关系也可能不同,使归纳的结论难免以偏概全。
(二)演绎法(Deductive Approach)
•演绎法是从一定的基本概念出发,推导出研究对象的逻辑性结构。在会计上,演绎法应以有关财务报告目标、假设或其他概念为前提,推导出能指导会计实务的原则、准则以及相应的会计方法程序。
•推导程序:前提命题 →推导结论→验证→具体问题
•优点:可以保持相关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使理论构建具有逻辑严密性。缺陷:演绎法推导的结论取决于前提命题,如果前提命题错误,则整个结论结构都将是错误的
(三)规范研究方法的评价•优点:
⑴研究方法较为成熟 发展历史悠久,较为完善
⑵可以较好地发展会计理论和实务规范会计理论的着眼点是导致良好的会计实务,也就是力求规范和超越现行的会计理论和实务,而促其发展。现有会计理论研究中的绝大部分成果是规范方法所形成的。例如美国等国家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出台,大大推动了会计理论研究的内在逻辑性,财务会计准则的严密性大大加强。
•缺点:
⑴方法论上有缺陷不重视实践到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不少理论未经过验证,仍属于学术上的假设和推论。受个人视野、知识结构等影响,有些理论实际意义较小。
⑵研究方法不够精确侧重定性分析而忽略定量分析,涉及变量较多时难以揭示事物间微妙的区别联系。现今会计目标不再单一,根据单一目标建立起的理论有效性受到怀疑。第二大类,实证研究方法实证法作为构建会计理论的一种方法,就是要根据实际效用或实在的因果关系来选择会计概念、原则、准则和各种程序。并且,如果这些概念、程序有助于实现管理当局的经营目的,或有助于投资人、债权人或其他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并帮助他们进行合理的决策,则它们是有用的,否则就是不可取的。
(一)背景和理论基础
•高通货膨胀和经济衰退的时代背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滞涨”阶段,基于历史成本的传统会计理论体系由于通货膨胀失去了有效性,规范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也因为持续经济衰退失去了现实意义。
•方法论基础美国经济学家 M.弗里曼“实证经济理论”卡托斯 “精致证伪主义”瓦茨和齐默尔曼 1978《论建立会计准则的实证研究》《实证会计理论》。
•经济学与财务基础20世纪60年代起对有效市场假设进行的大规模试验验证,结果证明有些假定条件实际并不存在。
(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程序
•⑴提出命题实证理论的发展通常是从人们意欲解释的某种现象开始的。命题既可以是探索性的,也可能是确认性的。前者的目的在于创建新的理论,后者的目的在于检验和修正现有理论。命题经过验证后可能证明是正确的,也可能证明是不正确的。
•⑵建立假设每一命题都有其赖以存在的客观环境,如对某一命题所处的环境不加以限定,就很难对命题的正误进行验证。
•⑶收集资料实证研究方法对意欲验证的命题要求完全根据实际资料进行验证。为了实证材料更恰当,往往需要将假设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就是对假设中的概念予以严格定义,使之转化为可以计量的变量,确定变量的计量方法,检查命题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⑷设计研究方案两种基本的设计方法:
①实验设计。一般需将研究对象分成两群,一群接受实验,另一群则不接受实验,将两组的观察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来体现实验效果。
②调查设计。社会调查的主要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及利用现有资料。
•⑸验证真伪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采用设计的研究方案,分析数据,从而验证假设的真伪。假设的测试方法多种多样,例如单变量分析法、双变量分析法和多变量分析法等。具体选择方法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假设涉及的变量数目与变量类型。
•⑹分析预测除证实或否定假设外,研究者还应对其研究结果加以引申,明确假设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以对日后可能发生的结果进行预测。
预测方面:①说明假设的证实或否定对现有理论的意义,指出现有理论的正确性或者重建和修正的必要性,并提出实际的思路做法②讨论研究结果的实际政策意义,包括对会计准则制定者、公司管理人员等意味着什么③讨论进一步研究的余地和前景
(三)实证研究方法的评价•优点:
•研究方法较为科学和准确用假设的实证检验代替研究者的价值判断,对先提出命题使用客观、可观察、可实验的实际证据来进行检验。其次,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从理论到假设再到假设的操作化,依靠数理统计等方法,分析数据,有较高的准确性。
•实践意义较大建立在考察和验证会计实务所得到的实际数据的基础上的,旨在解释会计为何如此并进行预测,侧重于现实目标而不是理想目标,紧密联系会计实务。
•拓展和深化了会计研究领域为会计理论研究提供了良好地支撑,研究者可以广泛地利用这种研究方法,从而使会计理论覆盖领域日益宽广,实证会计理论成为当代西方会计理论的重要分支。
•缺点:
•关于方法论的批评关于会计政策涵义及其影响的讨论也明显带着研究者的价值取向;仍要借助于规范性概念结构有关的理论命题假说。
•关于研究方法的批评仍不完善的表现:①过分强调盈利对证券价格及收益的影响,而忽略了其他相关变量的影响。②对被观察企业或实证证据带有选择偏向,即选取有利于实现假设或命题的样本和数据。③在验证特定会计信息或事项的影响是,通常忽略非会计信息或事项因素的影响。④实证研究依赖的“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带有较多假设前提,未必与经济现实吻合。
•研究结论缺乏现实指导意义实证会计理论不承认会计应当如何,认为会计理论的任务是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因此其提出的概念理论和具体程序与方法拘泥于现行会计实务的水平。 迄今为止探索性实证会计研究的进展甚微,实证研究的大量增加并没有带来会计理论增加。 会计准则制定还主要依靠规范性
(四)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的互补性
•规范会计理论研究由于是从逻辑高度来把握整个会计理论研究过程,因此其研究成果往往和会计实务存在一定的差距,而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则立足于会计实务,其研究成果与实务中结果比较吻合
•实证会计研究适合于对具体的会计理论问题进行证实或证伪,但如果涉及到对整个会计理论框架的研究则无能为力,此时便必须依赖规范会计研究。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两方面涵义阶段上的结合。开始时排除主观价值判断,通过实证性研究客观地揭示该会计理论问题所蕴含的规律;在此基础上,通过理性逻辑思维再对所揭示出的规律惊醒利用,从而构建规范会计理论。层次的结合。会计问题目标的层次越低,该会计问题与会计实务的具体方面的联系越密切,其研究越具有实证性。例如,对会计政策选择问题的研究实证性更强,所形成的会计理论主要是实证会计理论。反之,层次性越高,其研究越具有规范性。例如会计准则制定问题的研究规范更重。
我国对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研究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还不很深入,虽说我国在建国以后尤其是80年代以来会计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理论研究中自觉不自觉地采用了这样那样的方法,但对研究方法的专题研究还是不够的。会计作为一门世界通用的商业语言其理论、理论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是没有国界的,至少西方国家的研究方法应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西方对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有多种,但究其本质主要有三种时间上先后相继,空间上并存的研究方法,这就是:描述性方法、规范性方法和实证法。描述性方法通过描述现行实务“是什么”,归纳形成的概念结构。这种方法强调会计实务,认为会计实务是发展会计理论的基础。所以应用这种方法所形成的会计理论在相当程度上很实用。但“存在不等于合理”,而且对于存在的东西很难说明其道理,由于这种方法存在明显的缺陷,因而规范法随之而产生。规范性方法,主要运用演绎和归纳等逻辑方法,从会计活动的规则来概括会计的理论概念,并试图导致“良好的会计实务从逻辑性方面概括或指明会对应当“是什么”。但要建立一套首尾一致、前后一贯的会计理论却很困难,有可能会造成众说纷坛,莫衷一是的局面。同时,运用归纳法时.很难概括或者引出各企业都可以适用的原则;演绎法一般是以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为其假设或前提,如果假设、前提是虚伪的、错的,那么推出的结论也必然是虚伪的、错的。当然归纳与演绎法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无论是描述性方法,还是规范性方法形成的会计理论,用于指导会计原则或准则的制定,使会计实务得到规范化都应得到实践的检验。因为这种理论缺乏足够的令人信服的论证,找不到充分的依据证实他们的观点,所以他们可能被人们信任也可能不被人们信任。为了克服传统会计理论中主观臆想的缺陷,出现一种运用实证法产生的解释与预测会计实务的实证会计理论。实证法要求对现实提出一些假说或假定然后通过经验或实际证据来证明,进而取舍有关的会计原则、准则和程序直至整个会计理论体系。实证法的应用目前还未能全面展开,尤其对综合性项目的研究还很不够,主要因为综合性项目构成因素很多,社会经济环境经常发生变化,对这样的综合性项目作出假设并进行分析论证,目前是非常困难甚至可能是不可能的事情。这三种方法应该说并没有穷尽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相关科学的不断发展,会有更多的研究方法随之产生并发展。同时,这几种研究方法的内涵都是非常丰富的,很好地把握不是件容易的事,我们还应作深人的研究。在我国一些介绍西方会计理论的著作中还列举了诸如伦理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事项法、系统法(有的书中所用术语不同,其实质含义一致)等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我们来粗略地看看这些所谓的“方法”。伦理法提出一些要求财务报告或会计信息应符合的道德标准,作为建立会计原则、准则或理论体系的依据;社会学法强调会计信息要能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对社会的影响,或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经济学法的宏观经济目标作为会计概念和会计实务的依据;事项法认为会计目标在于提供各种可能的决策模型有关的经济事项,会计人员的任务只是提供有关事项的信息而让使用者自己选择适当的事项;系统法认为,会计可以看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即会计有自己的目标及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利用系统论的原理和方法引进到会计学科中来构建会计理论。我们认为这些并不是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而是形成会计理论的第一个步聚必须限定的备选行为目的,即从哪一个角度考虑问题.作为研究的起点,是构建会计理论的依据而不是立法、比如说伦理法主要在”公正、真实、合理、不偏不简的道德标准下通过人类的思维运用判断、推理、分析与综合等思维方式,采用描述性方法、规范性方法甚至是实证法构建会计理论。如欧共体第4号指令,把“真实和公允”作为财务报表的最高标准。可见这些所谓的“方法都是从预先给定的一定假设出发,运用了描述性方法、规范性方法或实证法来构建会计理论。而方法则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用的途径、手段、工具及方式。而上述这些所谓的方法只是为了达到研究会计理论的目的而从不同的角度预先给定一定的限定。因此这些到底能不能认为是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值得讨论,在王殚如、施仁夫翻译的享得里克森所著的《会计理论》一书中译为“xxxx论”倒是恰当的。至少不能将这些与描述性方法、规范性方法等并列纳入会计理论的研究方式。只是在概念的外延上有交叉,不符合定义分类的要求。为何这些备选引为目的不是研究方法,而实证法却是研究方法?实证法不是以单一的某个假设为前提的,而是对影响会计与审计实务的因素进行调查研究,以客观环境为基础,根据不同问题所处的不同环境(客观世界错综复杂,影响因素繁多)为了便于检验而对所作的认为是科学的假设。实证法虽说本身无法对会计实务进行限定,但它可以对描述性方法、规范性方法形成的会计理论进行检验,判别现有理论是否合理这与上述的各备选引为目的以某一特定的假设作为研究理论的前提有着本质的差异。所以,实证法是一种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虽不能单独利用它构建会计理论.但在利用其他方法构建会计理论时,实证法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会计理论的研究应根据客观环境的需要灵活运用各种备选行为目的,这些行为目的不是彼此孤立的,一般而言在会计理论的构建时,都必须明确地使用一种以上的目的。同时还应看到,任何一种理论的研究方法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万能的,都有其不足之处,应用时应灵活掌握、相互补充.共同应用于会计理论的研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