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 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扩展资料:
培训费具体来说有如下: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