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离职不交接是犯法的,出纳人员的交接要按会计法规定进行,出纳人员在调动工作或者是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这是出纳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83 浏览 4 回答
323 浏览 6 回答
241 浏览 8 回答
344 浏览 7 回答
347 浏览 2 回答
205 浏览 2 回答
133 浏览 3 回答
211 浏览 6 回答
284 浏览 3 回答
328 浏览 3 回答
302 浏览
238 浏览
116 浏览
245 浏览
160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