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如下: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的资信证明: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校址、规模、招生范围;办学宗旨、培养目标、规模、层次及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3)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校舍房产证明或校舍租赁合同; (5)举办者是多个主体的,应当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资产的投入方式、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关系等;(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联审和考察,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