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超过限额6万元,应调所得额6万元。(2)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l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就可按30万元(2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利润总额中已扣除2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10万元。(3)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办公楼工程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6-10+20+15+0.8=131.8(万元)(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131.8×25%=32.95(万元)(5)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2.95-25(已预缴)=7.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