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性原则是指会计工作的内容、程序必须完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应当是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会计档案的管理一定是根据会计法规的要求,必须是完整的。《会计法》在第1、3、4条中,均规定了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和会计帐簿的完整性问题。会计信息记录不能间断,保持连续。
完整:对属于会计对象的全部经济活动都必须加以记录,不得遗漏其中的任何一项。连续:对各项经济活动应按发生的时间顺序不间断进行记录和核算。系统:对各种经济活动,要分门别类的进行核算,并对会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以取得系统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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