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东西不用理解,是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办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外购、接受捐赠、接受实物投资、自制的固定资产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