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的装订是指把定期整理完毕的会计凭证按照编号顺序,外加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
封面上应当标明单位名称、年份、月份、会计凭证种类、起止日期、起止编号、会计凭证号码和原始凭证号码,并加盖会计科目的接缝章,负责人应加盖印章。
使用单一格式的会计凭证,在装订凭证时,必须保持会计分录的完整性。为此,装订卷应按凭证号顺序还原,不应按主题分类装订。
各种重要的原始凭证,以及随时需要查阅、归还的各种凭证,应当分别编制目录,分别登记保存,并在有关的会计凭证上注明日期和编号。以及原始凭证。
扩展资料:
财务票据装订时要求:
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妥善保管。
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使用单位,财政票据存根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必须确保财政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完全一致后,由执收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票据